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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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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临时用地一般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若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要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便可临时占用,并且其还需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般临时占地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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