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的聊天记录也算,要说明来源,最好请侦查机关(公安、检察)提取并留存;
2、微博从事行业警察只是一个辅助证据,最后是否采用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3、招摇撞骗要以谋取利益为前提,他是否从你处或者其他获得了非法利益,此非法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
4、首先需要他实际不是所称的职业,才能是招摇撞骗。
一、招摇撞骗立案标准
(一)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冒充警务人员构成犯罪吗
冒充警务人员犯招摇撞骗罪。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三、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招摇撞骗罪的概念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的严重构成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侵犯对象、造成后果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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