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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来源:东饰资讯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是主犯,否则就是从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授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共犯的意思是什么

1、共犯也就是共同犯罪。首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教唆犯是共犯吗

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在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的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发,起到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处罚的原则,处罚其次要辅助作用的,按照对出对从犯处罚的原则重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酵素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对于这种教唆罪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适用共同犯罪的概念。

3、教授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结语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犯罪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教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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