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二手房是否需要签署居间合同的问题以及居间合同协议书的内容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二手房委托中介的才需要签订居间合同,否则不受强制。居间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居间事项的类型、报酬的支付、费用负担、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等。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二手房是否需要签署居间合同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二手房并非强制要求签署居间合同。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买卖二手房必须签订居间合同,买卖二手房委托中介的,才需要签订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协议书内容包括哪些
1.当事人主体:中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详细姓名或者住所;
2.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指客户和中介在中介合同中委托的中介事项;
3.期限:指中介合同的履行期限,即生效和终止日期;
4.居间事项的类型:指某一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和范围;
5.报酬的支付:报酬金额、支付方式、时间、地点等。应在中介合同中明确规定;
6.费用负担:合同应明确规定哪种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7.违约责任:中介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时遵约责任;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是指双方在合同中协商不成时,是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约定事项。
三、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居间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是指由中介人(居间人)代表委托人(委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订立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保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居间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的名称和住所:居间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名称和住所,以便双方当事人了解和联系。
2. 合同的标的:居间合同应明确合同的标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希望通过居间合同实现的具体目标。
3. 合同的履行:居间合同应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和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得以顺利实现。
4. 合同的报酬:居间合同应明确合同的报酬,即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的报酬种类和金额。
5. 合同的解除:居间合同应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方法,以便双方在合同解除时能够遵守相应的程序。
6. 争议解决:居间合同应明确如何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7. 其他约定:居间合同还可以载明其他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约定,以便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其内容应当明确、合法、有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二手房并非强制要求签署居间合同,买卖二手房委托中介的才需要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的标的、期限、居间事项的类型、报酬的支付、费用负担、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和约定事项等。居间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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