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职责如下:
1、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
2、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3、受理、审查、办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要求和相关材料;
4、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办理监督事项;
5、反馈监督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义务:
1、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2、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巡回检察;
4、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5、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6、案件质量评查;
7、司法规范化检查;
8、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9、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
【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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