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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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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要求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各自符合法律、法规中的条件要求。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双方之间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得到周围群众或者有关组织的公认。3、事实上,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4、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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