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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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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管理机关:
1、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提供服务;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权益
1、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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