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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青海落户条件法律问题

来源:东饰资讯网

法律分析:

1、投靠亲属(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的落户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一方投靠;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子女;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2、有合法房产(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的落户申请条件: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3、离婚回原籍(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的落户申请条件:对原户籍在我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母、子女等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4、家属随军(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的落户+办理条件: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5、高层次学历、专业技术人员(携带18周岁以下子女)的落户+申请条件: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2)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3)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5)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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