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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婚育证明怎么开

来源:东饰资讯网

电子版婚育证明的开具方式如下:

1. 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

2. 外迁户人员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3.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4. 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需开具计划生育证明;

5. 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本人近照等材料;

6. 已生育子女须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7. 计划外生育需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婚育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

1、婚姻状态查询:提供已婚、未婚、离婚等婚姻状态的在线查询服务;

2、生育信息查询:提供用户生育情况的在线查询服务,包括子女数量和出生日期等信息;

3、证明材料打印:用户可以在线打印婚姻状态证明、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4、数据更新:平台会定期更新婚姻登记和生育登记的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5、用户指南:提供详细的使用指南,帮助用户了解如何查询和打印婚育证明;

6、在线咨询服务:为用户提供在线咨询服务,解答用户在使用平台时遇到的问题。

综上所述,电子版婚育证明的开具需前往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应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等,而育龄妇女首胎通常无需此证明,已生育者还需提供避孕措施证明,计划外生育者则需额外提交处理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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