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答印后才能放行。但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一、走私物品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走私的物品有: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进口;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物品等。走私行为是一种逃避海关关税的行为。
二、减或免征关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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