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三个工作日消除。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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