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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来源:东饰资讯网


财政学作业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姓名: 徐怡

专业: 农业经济管理

学号: 20094210151

成绩:

关于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

摘要:环境税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财税政策工具,本文试图就环境补贴的修正、独立环境税与绿化现有税种的结合、引入环境税时遵循的原则和环境税资金使用模式等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思路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税;开征;问题

一、环境税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环境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

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所有能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既包括为实现环保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也包括其他并非以环保为主要目的,但却对环境起到保护作用的税收。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稀缺性理论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课税是必要的。保罗·萨缪尔森(1954)指出,自然环境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生产要素,就像劳动与资本一样,它们是为人类服务的。戴维·N·韦尔(1992)指出,一个具有向前意识的政府,会把大部分由自然环境带来的意外收入投入到那些有利于未来生产的方面,从而长期保持富裕。

2.外部性理论

课税是环境外部性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马歇尔的福利经济学为环境税的存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庇古(1920)最早提出了政府可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来消除环境污染中的外部性的思想。阿兰·兰德尔(1989)利用效用函数建立了帕累托外部效应模型,进行了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相关的经济分析,同时还比较了规章制度、征税和收费在有效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的效力。

二、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1.政府失灵,直接管制手段弊端渐露

所谓“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不能增进经济效率,或者政府把收入再分

配给不适当的人。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足或者扭曲、行政体制与人才不足、政策实施的时滞、公共决策的局限、以及寻租活动的存在等。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类型有:干预缺失或者政府不合理行为引起的失灵、缺乏政府干预(干预不足)引起的失灵。干预失灵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策失灵和行政管理失灵。政策失灵,指一些政府的规章制度、财政税收、外汇、金融、价格和环境政策等,造成环境资源使用的价格扭曲,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成本的内部化。政策失灵一般有两大类,政府的不适当作为和政府的不作为。行政管理失灵,指的是各级政府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管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有关地政策无法有效地实施。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革

实践证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现阶段,其问题却越来越多,无论是在收费政策、收费过程中,还是在收费使用的管理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法定性。税收的特点能够弥补收费的缺陷。

3、我国的资源税需要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只开征了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融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存在诸多问题,如征税范围太窄,税制过于复杂,税率偏低,税费并存,重费轻税等。2009年1月1日起征收燃油税,而目前的燃油税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等六项行政收费转换成燃油税,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等费用转换成税费,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入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可见,被代理人介入的对象仅仅是代理人代表被代理

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仅仅限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取得的、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的请求权。为了避免被代理人损害代理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滥用介入权,我国《合同法》应当严格限制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行使介入权的内容,即:被代理人只能行使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从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专属于代理人的权利除外。因此,《合同法》第403条中的“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应当相应地修改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

4、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有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征收环境税

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一方面,政府可以选择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生产者征税,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产生正外部性的生产者补贴,鼓励其扩大生产。这样,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作用下,生产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其产量调整到价格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点上。这样,通过征税和补贴,可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实现私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一致。这一理论最先是由庇古提出来的,因此也被称为“庇古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就是在此前后开始征收环境税,这标志着“庇古税”方案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三、当前经济形势下征收环境税时机较为成熟

1.CPI和PPI回落为征收环境税带来契机

环境税之所以讨论了10多年还没有征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人认为主要的原因是征收环境税使企业成本提高,降低企业市场竞争力,影响经济增长。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种物品价格下调和资源、能源的原材料价格也同时下调,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2010年4月15日发布了一季度我国CPI与PPI数据:一季度CPI同比上涨2.2%,3月份CPI

同比上涨2.4%。一季度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2%,3月份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上涨5.9%;一季度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9%。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3月份CPI同比上涨2.4%,比上月回落了0.3个百分点。3月CPI出现回落主要是受CPI环比下降拖累。2月份受春节假期以及寒冷天气影响,食品价格环比出现大幅上涨,3 月份食品价格环比出现正常下滑。在此背景下为征收环境税带来契机,若适当征收环境税不但对成本的影响微乎其微,对价格不会造成太大压力,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也是有限的,而且征收环境税之后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企业产品环境标准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燃油税的征收有可能全面带动环境税的实行

据有关经济专家预计,这一轮国际油价的下降可能会时间比较长,而且下降幅度会比较大,40美元以下都有可能。这对我们的成品油的价格改革无疑是一个机遇,今后的定价权可以从此逐步企业化,让企业说了算,这样就可以使政府补贴减少。要不然既补高又补低,油价高了要补消费者,油价低了补企业。当价格放开了,我们只有非常规性补贴了。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又可以使我们的环境资源品价格体制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燃油税的征收在此背景下产生,同时进行其他的税收改革,在此一轮以减税为重心的税制结构调整中,有减必有增。减在增值税转型、个人所得税宽免额标准的提高,增在资源税、环境税等,进而形成一种新的税收组合。因此,除了继续完善现行消费税和出台酝酿已久的燃油税,我国还可以考虑设置开征的环境税大致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农业污染税、垃圾税和噪音税等。

3.政府的环境保护投资导向刺激环境税的征收

政府的4万亿投资方案,用以刺激经济增长,民间的信心由之增强了许多,在这4万亿中生态环境这方面的投资是3500亿占8.75%,或贴给企业用于排污改造,或用于大江

大河的水质的保护,或用于大气污染的净化治理等等。这样一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避免了征收环境税对企业的消极的影响,从而能够刺激环境税征收,增强环境税征收的可行性。

4.征收环境税的相关经济政策支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同样凸现,特征表现在:一是粗放式的经济结构和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2003年中国消耗了全球31%、30%、27%和40%的原煤、铁矿石、钢材、水泥,创造出的GDP却不足全球的4%,这种浪费型发展模式使煤、电、油、运“荒”声一片。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等。为使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环保经济政策。

四、环境税的税制设计

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须将保护环境作为近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应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并适时开征环境税。

(一)环境税税制设计应考虑的若干问题

1.尽量减少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从理论上分析,环境税的开征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直接抬高,或是间接地使生产者为减少污染而使用成本高的技术。可见,开征环境税将对投资者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产生消极影响,有可能使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受到影响。因此,在设计环境税制时,

应通过合理确定税制要素,尽量减少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比如,能按产品征税的,一般要在流通环节征收,这样能保证国内商品和进口商品不因环境税的开征而承受不同的税负。

2.合理确定征收水平,调控为主,聚财为辅

首先,环境税制的设计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在实施税制绿化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基本不变。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也会使环境保护水平下降。因此,在开征新的环境税时,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环境税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其次,环境税制应重点抑制那些最突出的片面追求眼前增长并以牺牲长期可持续发展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应坚持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的原则,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3.保持税收中性,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环境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尽量减少税收的扭曲作用。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环境破坏者付出的代价应与治理环境所需费用大体相当。另外,环境税的征收水平不应因政府财政目标的调整而进行调整,而应保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上,必须警惕把环境税收入当作增加财政收入或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稳定的征税水平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及计税依据,实行差别税率

对于某些需要完全避免的污染行为,尤其是一些危害性特别大的行为,应采用颁布禁止性法令的政府管制方式进行遏制,不能采取征收环境税的形式。对于某些不能完全禁止,

或只能适度减轻或控制在一定标准之内的污染行为,可以采取税收的形式进行调节,纳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在税基选择上,可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于在消费环节产生污染的行为,可以将消费产品的价值或数量作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二)关于环境税课征对象的确定

部分专家认为,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笔者认为,环境税应定位于一种行为税,对产生污染、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征税。从目前环境污染的内容来看,环境污染不仅包括大气污染、工业性水体污染和固体物质污染,而且包括居民家庭的消费污染。所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不仅要涵盖企业污染,而且要囊括家庭消费污染。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具体包括:在生产环节产生、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在消费(使用)环节产生、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使用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各种包装物以及消费品的行为,在消费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等;减少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包括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为,减少草原、森林、野地、耕地的行为等。

(三)关于环境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环境税的纳税人可作出不同的选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环境税的纳税人应作如下规定: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消费品流通环节征收;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将资源开采者和生态破坏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部分专家认为,对消费行为即在消费环节征收的环境税,实际上是对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建议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这样做确实达到了控制税源和便于征收管理的目的,但是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其结果是我国企业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而让给没有实施环境税的外国企业,这样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另外,将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也不能真正达到保护环境以及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目的。

(四)关于环境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选择环境税计税依据时,应坚持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生产发展、技术进步,简便税收征管原则。我国在选择环境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结合不同征税对象的不同特征,设计科学而又灵活的税基。适宜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就以排污量为税基;适宜以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为税基的,就以其为间接税基。

1.对应税生产行为,应以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

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2.对应税消费行为,可根据纳税人消费的产品的成本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3.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行为,应根据资源开采的数量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课征,不能按销售数量课征。

(五)关于环境税的税率确定

环境税税率的高低直接涉及纳税义务人的利益,也是环境税能否达到应有效果的关键所在。环境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税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就消费包装物的行为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按照环境税收原理,以其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不少于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机会成本。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低于其污染行为所产生的边际利润时,环境税就等于形同虚设。所以,要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把环境税的税率提高到边际利润以上,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际课征环境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税的负担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建议环境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对不同能源要按照其排放有害物质的指标、是否再生及对生态的破坏程度确定不同的税率。

参考文献:

[1]普传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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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难点及对策分析[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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