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丙。由于⼄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甲、⼄⼆⼈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失,甲、⼄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丙的房间后,甲、⼄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拿⾛⼈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张信⽤卡,向⼄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到银⾏柜台出了信⽤卡中的3万元现⾦。犯罪所得财物挥霍⼀空后,丁因⽣活⽆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丙的死亡⽽⾔,下列对甲、⼄所应成⽴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均成⽴故意杀⼈(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均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成⽴故意杀⼈(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成⽴故意杀⼈(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ABC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却暗藏杀⼼,根据主客观相统⼀的原则,甲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成⽴故意杀⼈(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丙死亡这⼀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故意杀⼈罪的共犯 B.丁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抢劫罪(致⼈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对于丙的死亡这⼀情节,丁属于被诱骗⽽实施了望风这⼀⾏为。根据主客观相统⼀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拿⾛⼈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BC 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拿⾛⼈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被害⼈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犯罪⾏为之后,临时起意拿⾛他⼈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盗窃罪,⽽⾮抢劫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外,根据《⼈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不是甲所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99.对于甲、⼄盗窃和使⽤信⽤卡的⾏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信⽤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构成信⽤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构成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ABD 根据《刑法》第l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进⾏信⽤卡诈骗活动,数额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使⽤伪造的信⽤卡,或者使⽤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使⽤作废的信⽤卡的;〔三)冒⽤他⼈信⽤卡的;(四)恶意透⽀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是指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并且经发卡银⾏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为。盗窃信⽤卡并使⽤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盗窃信⽤卡指使⼄使⽤的⾏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卡并使⽤的情形。⼄不知信⽤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他⼈的信⽤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构成信⽤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100.对于丁的投案⾏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致丙死亡的事实,因⽽不构成⾃⾸
B.丁虽然隐瞒了甲、⼄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构成⾃⾸ C.丁构成⾃⾸且揭发甲与⾃⼰共同犯罪的⾏为成⽴⽴功 D.丁构成坦⽩但揭发甲与⾃⼰共同犯罪的⾏为成⽴⽴功
答案及解析:B 根据《⼈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除如实供述⾃⼰的罪⾏,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该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犯罪⾏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他
⼈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但不成⽴⽴功。
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的成⽴。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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