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易
燃易爆物品造成的危害,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财产和职工生命健康平安,保护环境,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的散失、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危险物品生产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枯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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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平安处理。
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平安管理制度。
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11、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12、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3、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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