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局、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阻碍政令的畅通。
2.不准个人擅自决定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运用,破坏民主集中制。
3. 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 4.不准项目经理部领导干部的亲友在经理部各生产单位承包工程、介绍和直接引进民工队伍或从事于工程关联的物资购设备采购供应。
5.不准项目经理部领导干部个人或合伙集资购置机械设备在经理部各生产单位租赁使用。
6.不准预付及超付劳务队伍工程款,转移或挪用工程款。
7.不准收受协作(劳务)队伍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值保券,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友承担的费用。
8.不准使用无资质证书的劳务队伍及公司劳务发包中明文规定的不合格队伍。
9.不准通过虚列工程款,套取现金和处理废旧物品,私设小金库,搞资金体外循环。
10.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指使财务人员作假帐,谎报成绩,设立统一财务帐册以外的帐册,突击花钱或滥发实物、奖金。
11.不准参与和放纵职工参与任何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12.不准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和内部公关,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13. 不准借用工作之便,参与由各单位安排的游览活动。
14.不准用公款缴纳应由本人缴纳的承包押金及个人购房等方面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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