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美国司法审查标准
摘 要:司法审查标准的确定很复杂,该标准的探求受较多因素影响,但按照美国学者所总结,司法审查实质性标准,主要有四种即:合理性标准、中立原则标准、司法克制标准、实质程序审查标准。
关键词:美国司法审查;合理性;中立性;司法克制;实质程序
所谓司法审查标准指的是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进行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时,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法律是否合宪性的司法判断。司法审查标准的确定很复杂,该标准的探求受较多因素影响,至少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时代限制、政治意识形态对法院的影响、法官个人的法学理论体系。但按照美国学者所总结,司法审查标准,主要有四种即:合理性标准、中立原则标准、司法克制标准、实质程序审查标准。
一、合理性标准
就合理性标准,美国学者Thaye认为:法律是违宪的结论不是建立在正当的和真正的解释基础之上的。它可能忽视了这样一种伪装,即那些有权制定法律的人不仅犯了一个错误,而且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以至于明显到没有合理怀疑的余地。这是法院有义务控告立法机关法律的标准,这一标准的适用不仅仅针对法院自己对法律的合宪性判断,而且作为一种判断标准也适用于其他部门评判宪法问题。这一规则承认宪法常常有不同的解释,经常存在选择与判断的范围,在此情况下宪法虽然不会将任何一种具体的意见强加于立法机关,但是却为这种选择范围留下了空间,只要是合理的选择就是合宪的。这里,Thayer所提出的合理性标准是什么呢?就是说,在案件中,司法审查不是简单地衡量一部制定法是否违背了宪法的规定,而是看对宪法的解释哪一个更为合理,更经得起合理怀疑,只有当一部制定法无法被
合理地遭到质疑时,它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违反宪法的,从而宣告其无效。
二、中立原则标准
美国学者韦彻斯勒认为中立原则表现为三点:第一,法官必须置身于当下政党政治之外;第二,他们必须不受自我的扭曲性压力的影响;第三,最高法院证明为正确的价值,其内容必须比人们一时所关注的单一考虑更为博大。作为教授和法官的罗伯特·博克认为以下三个方面能提供中立性保障,这就是: 第一,原则来源之中立性。当一位法官在宪法中发现了作为原意理解的原则,原则起源的中立性问题即告解决。法官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他受制于作为法律的解决办法,他不需要也不必作出自己的无指导性的价值判断。这意味着一个法官不可以创造新的宪法权利或者毁坏旧的宪法权利。只要他这样做,就不仅侵害了他自己的权力的限制,而且也破坏了立法机关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利。第二,原则界限之中立性。来自于历史宪法的原则界限之中立性也是十分重要的。中立性适用能够通过界定原则获得,一旦原则来自于宪法,其适用的幅度或一般性就变得相当重要。法官只有在有权威的地方可以发生作用,他的使命就是适用法律,法律停止的地方,立法者可以造更多的法,但是法律停止的地方,法官必须停止。第三,原则适用之中立性。已经获得和界定的原则要被适用,法官必须始终如一地适用,不能考虑其同情或不同情之因素。法官必须清楚他自己的论证和言辞表达,而不能见风使舵做政治的骑墙者,在与宪法无关的领域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三、司法克制标准
作为创设性司法审查标准,早在1803年马歇尔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已经被遵循,这就是法院不干预政府国务卿是否签发给马伯里任命状,因为这是政府职责所在。就司法克制标准,霍姆斯大法官认为,不是法官而是立法者才能对立法措施背后的政策考量拥有主要的发言权,法官的事情是实施法律,哪怕这一法律所体现的经济政策是错误的;因为,决定采取
怎样的必要措施解决经济和其他问题,这一职责在于人民和人民选出来的代表,而不是法官。他指出:宪法没有“意图要在其禁止性规范中,赋予法官体现其自己的经济或道德信念的自由裁量权”。在个别案件中,立法机关的判断或许值得怀疑,但是关于公共政策譬如商业、经济和社会事务等对立的观点,是立法选择时所考虑的,法院必须服从,除非证明是专断的或不合理的。简言之,司法机关不应该作为一个超级立法机关去评判立法机关在地方经济事务上所作出的政策决定是否明智或可取,法院只能审查那些不能成立的完全专断的法律。
四、实质程序或严格审查标准
依据美国修正案“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 司法审查可分为:形式标准的审查,仅仅审查法律的立法程序是否合理;实质审查,则进而审查法律自身是否正当问题,而这种标准的引入就将道德价值或伦理价值纳入其中,从而使司法审查更加严格。将实质程序作为司法审查标准的重要的案件是1897年富勒法院时期的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实质性的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具有双刃性,关键看法院运用的时机与场合,当政府立法属于进步性的,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时,运用实质严格审查标准就是保守的,甚或是反动的;然而当政府立法趋于对民权的压制甚或专制时,运用实质严格审查标准就是积极的、进步的。随着一些案件的发展影响,有学者认为美国到1973年,在言论、政治结社与刑事程序的领域内,司法克制标准已让位于严格审查标准了。
参考文献:
[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 2003.
[2]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缝如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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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鲁豫:浅论司法审查制度,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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