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白塔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文本
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
目 录
前 言 ............................................... I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 6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 8 第四章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 .......................... 11
第一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 11 第二节 城镇工矿用地 ................................................................................................. 13 第三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 13 第四节 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规划 ................................................................................. 16 第五节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 18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 20
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 20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 ................................................................................................. 20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 25
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 29 第七章 附则 ........................................ 31 附 表 ............................................ 32 附 图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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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仙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编制了《白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全面分析了白塔镇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镇土地利用战略构想、总体目标和完成总体目标需着力开展的各项工作,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仙居县白塔镇各项建设和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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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白塔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 (1) (2) (3)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
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6)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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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
(10) 《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1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2、相关规划
(14)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16) 《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7) 《仙居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8) 《仙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19) 《仙居县城镇体系规划(1998-2020年)》 (20) 《仙居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21) 《仙居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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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仙居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规划(2001-2010年)》 (23) 《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2003-2020年)》
(24) 《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2010年)》 (25) 《仙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坚持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转变。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耕地相平衡,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2、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
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与土地供给能力,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综合平衡各类用地需求,妥善处理各业用地矛盾,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4、统筹城乡用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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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探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重大工程,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通过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城镇化进程。 第四条 规划任务
落实仙居县下达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确定白塔镇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业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并制定分区管制措施;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合理安排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白塔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下崔上宅村、下街村、上街村、吕桥头村、后应村、下崔中宅村、下崔下宅村、马坎头村、金店村、西里村、厚仁上街村、厚仁中街村、厚仁下街村、后洋村、圳口村、鱼山村、前邵村、前王村、东鲍村、东潘村、上横街村、西暨村、前洋村、下横街村、高迁上屋村、高迁下屋村、洋百辽村、东洋村、上叶村、居岙村、良潭村、万金村、祝庄村、王户村、呈桥村、塘辽村、关金村、关后村、下珠村、溪田村、寺前村、上邵村、周岙村、董岙村、塘下村、塘上村、东村村、前塘村、鲍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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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项村、山贝村、沙坑村、东安村、大路岸村、东山头村、下山村、茶溪村、染潭村、永安村、井头洋村、后坑村、王山上村、西井村、郭岩上宅村、郭岩街外村、郭岩街里村等,总面积为10703.02公顷。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第七条 规划基数
依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校核后,转换得出规划基数。 第八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白塔镇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做规划修改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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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九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0年,规划人口达到3.85万人;形成现代化的公用设施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教育资源配置合理,文体事业发展均衡,城乡居民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第十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1)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下达数为1724.02 公顷,规划耕地保有量为1724.02 公顷。
(2)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下达数为1696.07 公顷,规划基本农田面积为1698.41 公顷。
(3)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87.75 公顷,大于规划下达数29.00公顷。其中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0.08 公顷,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7.67 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规划期内,县级规划下达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186.07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86.0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90.73 公顷。规划落实新增建设占用土地185. 48 公顷,预留指标为0.60公顷,用于区域内城镇村基础设施项目、污染企业搬迁、防灾救灾项目、新农村建设、社会公益项目、独立建设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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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24.72公顷以内,其中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8.54公顷以内,村庄用地规模控制在132.80公顷以内。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到2020年,全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5.00平方米以内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105.0平方米以内,人均村庄用地控制在110.24平方米以内。
4、土地生态保护目标
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面积,保证河流、水系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 第十一条 主要控制指标
本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依据仙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指标和任务确定(详见附表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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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 结构调整原则
优先保障生态用地原则;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原则;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保障重点区块、项目用地原则;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原则。
第十三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坚持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建设用地复垦、生态退耕,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9380.27 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63.69公顷。
1、耕地
由2005年的2173.43 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167.98 公顷,期间减少5.45 公顷。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87.75公顷,其中土地复垦增加20.08公顷,土地整理增加67.67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使耕地减少93.21公顷,其中建制镇建设占用耕地59.27公顷,村庄建设占用耕地7.06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占用耕地26.88公顷。
2、园地
由2005年的480.88 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25.08公顷,期间净减少55.80 公顷。
3、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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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的6475.46 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林地面积为6469.02 公顷,期间净减少6.44公顷。
4、其它农用地
由2005年的314.19 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18.20 公顷,期间净增加4.01公顷。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761.97 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13.02公顷,主要用于发展神仙居风景旅游建设用地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用地。
1、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324.21 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21.86 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97.65公顷。
(1)建制镇
由2005年的169.3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85.69 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116.30 公顷。
(2)村庄
由2005年的151.55 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32.80 公顷,期间由于中心村建设等,增加10.08公顷,由于撤并村复垦等,减少20.08公顷,规划期间村庄建设用地净减少18.74公顷。
(3)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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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的3.2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37公顷,期间净增加0.1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由2005年的173.7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2.50公顷,期间减少51.29公顷。(由于数据库系统的统计标准原因,将部分交通用地归入村镇用地或农用地,导致规划期内交通用地减少。)
3、其它建设用地
由2005年的150.9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17.60公顷,期间净增加66.65公顷,主要用于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 第十五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重视自然水域(与滩涂沼泽)的生态价值,控制建设占用;适度开发自然保留地,扩展农业生产空间。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560.78 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49.33 公顷。
1、水域
到2020年,水域面积为202.31 公顷,期间净减少12.98公顷。
2、滩涂沼泽
到2020年,滩涂沼泽面积调整为216.45公顷,期间净增加2.75公顷。
3、自然保留地
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面积为142.02 公顷,净减少39.1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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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一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六条 耕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实施严格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政策,各重大项目选址尽量少占耕地甚至不占耕地,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90.73 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87.75 公顷,确保规划期末白塔镇耕地不少于1724.02 公顷。
2、改善耕地生产条件
规划期内从根本上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确保全乡耕地稳产。注重对洪涝灾害的威胁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耕地的灾毁情况;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田;种地养地,科学施肥,培肥地力;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规划期内,全乡落实基本农田1696.07 公顷,主要分布在厚仁中街村、厚仁下街村、高迁上屋村、高迁下屋村、塘下村、塘上村、东村村、大路岸村、东山头村、茶溪村、永安村等。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耕地2.34公顷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定量不定位指标,用于区域内交通、能源、水利、城镇村基础设施项目、污染企业搬迁、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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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救灾项目、油气设施用地、新农村建设、社会公益项目、独立建设项目等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标准农田
白塔镇规划目标年标准农田面积为1229.56公顷,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占用标准农田允许在县内跨乡镇实施异地补建,并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补建时应确保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标准为:
(1)土地连片集中。每畈面积原则上在100亩以上; (2)农田格式化。田块的规模、长度、宽度、方向、形状要求规整,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3cm以内,旱地格田坡度在1∶500以内,耕作层在30cm以上,努力使土壤质量达到优良;
(3)水利排、灌设施配套。水田要求干、支渠道实现“三面光”,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治涝标准10年一遇,抗旱能力在70天以上。旱地要求设置排水沟,主排水沟衬砌构筑,防洪标准在5年一遇以上。地下水位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灌溉水质要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田间道铺碎石路面或同等路面,路面夯实,路面高于田面20cm以上,设置机械下田道;
(5)田间骨干道路、主干渠两边营造绿化带,种植密度因地制宜,视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而定,主要以起到涵养水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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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水土、保护环境的作用。
第二节 城镇工矿用地
第十九条 规划目标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防止城镇用地的扩张超越人口城镇化和就业结构转移进程,保障必要的重点区块建设。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186.07公顷;到2020年,全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05.00公顷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降至55.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布局优化
白塔镇的建制镇用地位于行政区的中北部地区。随着经济的建设,北部,是白塔工业集聚区;中部,是白塔镇中心集镇区;南部,则是培育旅游休闲区;。
第三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第二十一条 整治目的
以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推动农村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做好下山移民安置、灾害搬迁等工作,在耕地质量不下降的同时,科学安排新农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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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整治重点
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推动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整治;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整治目标
1、村庄用地建设目标
规划期内,农村人口由2005年的18252人升至2020年的12200人(期末村庄人口包含两栖人口),2020年人均村庄用地82.35平方米。
2、生态及基础设施规划目标
建成快速便捷的交通网络,具有运动场和休闲娱乐场所等组成的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 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普及自来水,垃圾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庄土地利用
整治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农民进城出村,发展中心村,迁村并点、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整治“空心村”,退宅还田。结合城镇规划、新农村规划以及村庄现有布局情况,确定中心城区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3种村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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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村规划:规划确定寺前村、下塘村、前王村、茶溪村、井头洋村等5个中心村,到2020年村庄面积达45.15公顷,中心村承担一定经济、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对中心村采取鼓励加引导的发展方针,既要控制其无限膨胀,也要给予适当的发展规模,满足自身功能的完善;中心村的建设实施既要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又要遵循村庄整体风格、景观环境应与村镇环境和谐统一。
2、基层村规划:规划46个基层村型自然村,到2020年农居点面积88.75公顷。基层村型的自然村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规划期内保持现规模尽量不扩大,增强集聚功能,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3、撤并村规划:规划49个撤并村型自然村,规划期内大部分将予以复垦。对人口和用地规模小、布局分散或基础设施落后的自然村,规划对其拆迁。撤并村型可以作为补充耕地的潜力。规划期内以退宅还农为主,规划实施中如条件成熟,也可以将这部分调整为补充耕地潜力。规划期内全镇村庄复垦总任务量33.29公顷,已定位量18.29公顷,不定位比例45.06%。 第二十五条 开展农地整理
规划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种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推进建设用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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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农村住房改革、下山移民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积极开展零星农村居民点的复垦工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式。规划期内,全镇通过农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复垦新增耕地20.08公顷。
第四节 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规划
第二十七条 交通用地
根据项目要求,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适应新一轮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加快公路建设步伐,提高公路等级和网络水平,进一步完善水路运输,加快公共停车场,客运枢纽站和货运站等静态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善、高效畅通的交通运输系统。重点开展镇区主街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连接各大景区之间交通网络建设。
通过征询上级主管部门中长期规划,依据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农林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城市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文物局、县旅游局等各有关部门规划。根据前述各项用地的空间布局调整安排,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不占用仙居县白塔镇分配用地指标。
第二十八条 水利用地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洪、水资源和水环境等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 能源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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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的原则,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新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项目。 第三十条 旅游设施用地
白塔镇拥有神仙居、景星岩、高迁古民居及开发中的蝌蚪崖、雪洞游赏区等景区,旅游条件优越。
浙江省仙居旅游度假区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15家省级旅游度假区之一,现已列为全省重大服务业项目,度假区位于省级中心镇白塔镇内。共分五大功能区块:游客服务中心区、高迁古村展示区、山谷风光区、田园观光区和体育公园区,主要建设项目有游客服务中心、会议会展中心、度假酒店、旅游地产、商业街、高迁古村居民俗馆、高迁宾馆、景观洋房、清风苑五星级度假酒店、湖心居、赛马场、球类运动场、高级运动俱乐部、山地运动场等。
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风景名胜设施建设用地59.97公顷。 第三十一条 城乡基础设施用地
完善城乡给排水系统,新建和迁移工厂,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做到“三同时”。排放方式采取雨、污分流制,就近山沟的雨水就近排入河道,其它地区采用地埋式雨水管,经过沉淀处理后排入山沟和河道。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引到沿路的截留管道内,输送到污水处理池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再排入水体。
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填埋场及其配套的渗滤液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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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格局
积极开展白塔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活污染治理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面积,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围绕风景旅游区、生态林地区和生态景观廊道等要素,维护生态环境自然演替,合理布置工业与居住用地,控制城镇村的无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将白塔镇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洁净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乡镇。
第三十三条 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1、集约高效、优质生态农业型土地利用模式
要充分利用土地自然禀赋条件,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变重用轻养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控制施肥、农药用量,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普及生态养殖的技术与模式,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推进农业污染控制。
2、功能区土地利用模式
在土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以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为切入点,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道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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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控制度,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3、水污染防治结合模式
加强河流水域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推进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污染控制;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加强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管理、控制新污染源。
4、地质灾害防治结合模式
建设工程必须做到地灾防治先行,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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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第三十四条 分区原则
1、有利于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的原则 2、有利于统筹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 3、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 4、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区类型
按土地用途分区:共设7个大区,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及其他用地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三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该区面积1916.24 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7.90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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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该区总面积为539.5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5.04 %。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该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优先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它农业设施等用途。
2)严格保护区内耕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村庄建设、农村居民点配套设施、特殊选址项目局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村庄布局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在建设用地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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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调整。
3)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4)严禁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第三十八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为4628.83 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43.25 %。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应调整为林地和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禁止毁林开荒等其它毁林行为;鼓励依法开垦荒山、荒坡,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鼓励区内进行依法有序的生态建设活动。
4)禁止擅自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5)不得占用生态林地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6)强化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 7)严禁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第三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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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建制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为1034.9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9.67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2)优化城镇用地格局,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率。
3)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积极推进区内废弃工矿用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村镇(集镇、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为169.29 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58 %。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
2)优化村镇用地格局,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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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区内农用地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积极推进废弃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一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1831.40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17.11 %。。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同时应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
2)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区内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3)严禁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的各种生产建设活动,而影响景观游览的现有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风景旅游核心区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是指没有划入以上用途区的其他土地区。该区总面积582.70 公顷,占全镇总面积的5.44 %,主要为河流水面和自然保留地。其他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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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破坏特定用途,保护和改善区内用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3)规划期间,区内影响特定用途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划要求调整至适宜的用地区。
4)保护区内的零星农地区,要控制其用途的转变。
以上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与实施当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有冲突之处,从实施当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之相关内容。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为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空间利用的引导,实现各级各项规划目标,将白塔镇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四十三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村庄等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白塔镇允许建设区总面积455.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5%。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村镇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允许交通、能源、水利以及旅游等非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的布局,具体用地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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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白塔镇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755.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6%,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的预留空间,允许适当的交通、能源、水利以及旅游等项目的布局,具体用地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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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塔镇限制建设区总面积6769.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3.25%,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等。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也是土地整理复垦开的主要区域;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3)列入搬迁复垦范围的村庄,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简易的过渡安置房建设,其建设规模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四十六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白塔镇禁止建设区总面积2723.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44%,包括了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点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其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以上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以及限制建设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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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城乡建设空间管制规则,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与实施当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有冲突之处,从实施当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策规定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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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施耕地保护制度
1、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镇、村、户三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加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2、强化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监管
认真完成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积极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加强基本农田动态巡查,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3、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
挖掘潜力,积极开展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载体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4、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的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责任人进行经济补偿。提高耕地保护的社会责任化。
5、加大违法占用耕地的制止力度,建立耕地保护联动责任机制。 第四十八条 构建节约和集约用地新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探索研究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2、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强化集聚,严格控制人均占地面积。
第四十九条 强化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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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相关规划综合协调机制。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衔接。
第五十条 加大规划管理的执行力度
1、强化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管理,规范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
2、建立规划的全社会参与制度
加强规划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本规划修改调整都必须推行听证、论证程序。
3、建设完善规划数据库,实施系统化管理,为规划实施和监督提供有力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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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和附件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五十二条 规划编制与实施
本规划自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若需调整、修订,须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仙居县白塔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仙居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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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表F1 仙居县白塔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表F2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表F3 仙居县白塔镇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表F4 仙居县白塔镇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 表F5 仙居县白塔镇村庄人口、用地规划表 表F6 仙居县白塔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F7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 表F8 仙居县白塔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表F9 仙居县白塔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规划表 表F10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表F11 仙居县白塔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面积汇总表 表F12 仙居县白塔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 表F13仙居县白塔镇新增建设用地地块登记表
表F14 仙居县白塔镇近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项目规划表 表F15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复垦不定位量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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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图
附图1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2005年) 附图2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2006-2020年) 附图3 仙居县白塔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图(2006-2020年) 附图4 仙居县白塔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006-2020年) 附图5 仙居县白塔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图(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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