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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办 集中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知

来源:东饰资讯网


三安委办„2011‟ 号

关于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活动的通知

管委会各单位,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企业:

6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四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导致四人死亡。7月9日连续发生的310国道灵宝市西闫干头坡段苯罐车侧翻泄漏事故和河南中原黄金冶炼厂有限责任公司火灾事故,虽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全市安全生产再次面临严峻形势。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迅速扭转不利局面,管委会研究决定,在集聚区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在集聚区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全方位排查治理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推动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重患必停,实现超前防范。

(二)方法步骤

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排查阶段:7月11日至7月31日 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活动方案,发动群众、组织专家开展全方位、拉网式大排查,坚决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排查阶段结束后,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汇总至管委会经发局办公室

(2873525);整改阶段进度情况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每周报至经发局办公室。

(三)活动要求

1、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常

态化工作机制,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确保真排查、真投入、真治理,坚决防范由此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各单位。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而逾期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各类许可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3、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各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不整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关地区、和部门工作组织不力、行动不落实、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群众举报或暗访组发现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活动开展情况同时将纳入年度目标和安全创建考核中。

4、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等级建立信息档案,并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及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报集聚区经发局办公室(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半月报表》恢复执行)。

二、落实责任,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工作到位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体现了主动预防、源头治本的理念,体现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监管思路,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也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保证。

(一)明确职责,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 为全面调查、科学管理、有效监控全市的重大危险源,管委会决定,在集聚区范围内再次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1、普查登记时间:7月10日至7月31日

2、普查登记范围: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3、辨识标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以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4、普查登记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以及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

此次申报登记工作的原则是“企业申报、分级负责、归口综

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填报重大危险源信息时,填写内容要完整、详实、准确,不要缺项漏项,确保一次成功。按照重大危险源申报类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的普查登记工作,各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井工开采煤矿的普查登记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其他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7月31日前各单位及企业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2873525)。

(二)强化管理,严格监控各类重大危险源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以及隐患整改、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责任;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三门峡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 2、三门峡市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 3、三门峡市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4、三门峡市重大危险源明细表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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