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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逻各斯思想的梳理

来源:东饰资讯网
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逻各斯思想的梳理

徐长福

【摘 要】在亚里士多德的用法中,实践主要指道德行为,有时也包括制作活动,偶尔还包括思辨活动.逻各斯的词典意义是语言及其所表达的东西,特别是普遍性的道理.亚里士多德把人的灵魂分为植物性部分、动物性部分和专属人的部分——前两部分没有逻各斯,后一部分有逻各斯,从而把逻各斯看做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他又把有逻各斯的部分分为有理论逻各斯的部分和有实践逻各斯的部分,前者以不变的原因、原理为对象,后者以可变的人、物、事为对象;运作前者的机能叫理论理智,运作后者的机能叫实践理智.逻各斯的最完整的语言形式为三段论.表达原理的三段论为理论三段论,其大、小前提和结论都是普遍性命题;指导实践的三段论为实践三段论,其大前提为跟人有关的普遍性命题,其小前提为跟行为者有关的个别性命题,其结论为行动.实践三段论的复杂性在于一个行为往往受多个互相异质的三段论的影响,因此,要做出恰当的行为,就既要让欲求习惯于听从正确的大前提从而养成德性,又要善于运用理智在不同的三段论之间计虑权衡,即要有实践智慧.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年(卷),期】2012(000)001 【总页数】8页(P21-28)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实践;实践逻各斯;实践三段论;《尼各马可伦理学》 【作 者】徐长福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B502.233

笔者近年来致力于研究实践语言、实践思维和实践智慧,并深感要弄清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反复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有西方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历史上关于实践推理及相关课题的最重要的作者,因此有关研讨从他开始是相当合适的。 [1](P5,9)本文的任务是简要梳理一下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逻各斯的思想,以作为后续的阐释性和创发性工作的一种准备。 一、关于两个术语:实践与逻各斯 1.亚里士多德对“实践”一词的三种用法

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希腊语词praxis在汉译时通常被译为“实践”,在英译时通常被译为action,而该英语词又通常被译为“行为”。对这个术语,亚里士多德有三种用法:(1)在严格意义上,他以之指道德行为,以别于理论(theoria)和制作(poiesis);[2](P1619)[3](P5-14)(2)有时他把制作也纳入实践的范围,如说“实践的理智其实也是生产性活动的始因”[4](P168), 显然把生产(即制作)也当成了实践;(3)在最广的意义上,他有时甚至把沉思也看做一种特殊种类的实践(活动、行为),如说“思想本身也是一种活动(行为)(activity)”[5](P351)[6](P289)[3](P11)① 在本文的引文中,括号中的英语词为括号前的术语的英译,只引用了一种英译的地方请参见相应注释中的第一本英文文献,引用了多种英译的地方依序分别参见相应注释中的不同英文文献。。

本文在引用这个术语时主要采其第一、二种用法。 2.“逻各斯”一词的一般含义

《剑桥哲学辞典》(The Cambridge Dictionary of Philosophy)对“逻各斯”的解释为:

逻各斯(logos,复数为:logoi)(希腊语:“词语”、“话语”、“理性”)作为术语有如下主要的哲学含义。(1)规则、原理、规律。……(2)命题、说明、解释、论题、论证。 ……(3)理性、推理、理性能力、抽象理论(与经验相对)、曲折推理(与直觉相对)。 ……(4)尺度、关系、比例、比率。……(5)价值、值得。……

据此,逻各斯可以解作道理——道说出来的原理,以及相关的性质或活动——有道理或讲道理。该术语暗示了这样一个意思:相对于其所道说的原理来说,语言至少具有程序意义上的优先性。该术语还体现了古希腊哲学乃至整个西方哲学的这样一个传统:不管讲什么道理,都始终留意其跟语言的关系,甚至自觉从语言自身的道理开始。

本文将表明,正是亚里士多德彰显了逻各斯所包含的语言和原理的结构,尽管实践的逻各斯所道说的不只是原理。 3.实践与逻各斯的哲学关联

亚里士多德最早从哲学上把实践和逻各斯关联起来。在他的著作中,最集中地把二者联系起来讨论的是《尼各马可伦理学》。

在该书第一卷第3章,在谈到什么人适合学习政治学时,亚里士多德说: 对于那些其期求(desire)和行为(act)合于逻各斯(a rational

principle;reason)的人,对于这些题材的知识将于他大有帮助 。 [4](P8)[7](P1730)[8](P96)

在此,亚里士多德把人的期求、行为和逻各斯关联了起来,由此提出了实践领域的逻各斯的问题。

二、逻各斯与人的灵魂的结构

1.人的灵魂的结构:无逻各斯的部分和有逻各斯的部分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 7章,亚里士多德把逻各斯看做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他说:

生命活动也为植物所有,而我们所探究的是人的特殊活动。所以我们必须把生命的营养和生长活动放在一边。下一个是感觉(perception)的生命的活动。但这似乎也为马、牛和一般动物所有。剩下的是那个有逻各斯的部分(element)的实践的生命(这个部分有逻各斯有两重意义:一是在它服从逻各斯的意义上有,另一则是在拥有并运用努斯 [exercising thought] 的意义上有。 )[4](P19-20)

在第13章,亚里士多德刻画了人的灵魂的结构,并给予了逻各斯更确切的定位。他说:

……灵魂有一个无逻各斯的部分和一个有逻各斯的部分……在无逻各斯的部分,又有一个子部分是普遍享有的、植物性的。我指的是造成营养和生长的那个部分,我们必须假定灵魂的这种力量存在于从胚胎到发育充分的事物的所有生命物中。……我们可以放下这个营养的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人的德性。灵魂的无逻各斯的部分还有另一个因素,它虽然是无逻各斯的,却在某种意义上分有逻各斯。因为我们既在自制者中、也在不能自制者中称赞他们灵魂的有逻各斯的部分,这个部分促使他们做正确的事和追求最好的东西。但是在他们的灵魂中,还有一个和这个部分并列的、反抗着逻各斯的部分。就像麻痹的肢体,当我们要它向右时,它偏偏要向左。灵魂中的情形也是这样。不能自制者的冲动总是走向相反的方向。在身体中我们看到这个部分在反向地行动,在灵魂中则看不到。但是在灵魂中显然有一个不同于逻各斯部分的部分,抵抗、反对着逻各斯的部分……然而,这第二个部分……又似乎分有逻各斯。至少在自制者身上它听从逻各斯。在节制者和勇敢者身上它更是听从逻各斯,因为他们的本性是完全合于逻各斯的。这样地说,这个无逻各斯的部分就是两

重性的。因为,那个植物性的部分不分有逻各斯,另一个部分即欲望的部分则在某种意义上,即在听从(实际上是在考虑父亲和朋友的意见的意义上,而不是在服从数学定理的意义上听从)逻各斯的意义上分有逻各斯。这个无逻各斯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逻各斯的部分影响,这一点表现在我们的劝诫、指责、制止的实践中。另一方面,如果欲望的部分更适于说是(also must be said to;one should call this too;we are to say that this also)① 根据上下文,此处所引的汉译“更适于说”可能有误。这里没有“更”的意思,只有“也”的意思。这里参考的三个英译本都表述为“也”。苗力田汉译本在此处的表述也是“也”,参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有逻各斯的,那么灵魂的逻各斯的部分就是分为两个部分的:一个部分是在严格意义上具有逻各斯,另一个部分则是在像听从父亲那样听从逻各斯的意义上分有逻各斯。 [4](P32-34)[7](P1735)[8](P8)[9](P19)

根据上述引文,亚里士多德对人的灵魂的结构有三种分法,包括一种三分法和两种二分法。

三分法是:人的灵魂被分为植物性部分(营养和生长)、动物性部分(感觉)和逻各斯部分(从事思考)三种。其中,植物性部分是人和其他所有生物所共有的,动物性部分是人和其他所有动物所共有的,而逻各斯部分则是人所独有的。 第一种二分法是:人的灵魂被分为无逻各斯的部分和有逻各斯的部分,前者又分为植物性部分和动物性部分。显然,这是三分法的简化形式。

第二种二分法是:人的灵魂被分为无关逻各斯的部分和有关逻各斯的部分,前者为植物性部分,后者又分为动物性部分和逻各斯部分。其中,动物性部分或者听从逻各斯,或者抗拒逻各斯,而植物性部分则不存在听从或抗拒逻各斯的问题。所谓相关或无关于逻各斯,也仅仅限于这个意义。

在这三种分法中,第三种分法特别彰显了实践哲学的课题:人的活动中逻各斯与感

觉生命的关系。

2.人的灵魂的逻各斯部分的结构

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又将人的灵魂的逻各斯部分一分为二:思考不变原理的部分和思考可变事物的部分。他说:

如已说明的,灵魂分为有逻各斯的和没有逻各斯的两个部分(parts)。我们现在要在有逻各斯的部分再作一个类似的区分。我们假定这个部分中又有两个部分(parts):一个部分思考其始因不变的那些事物,另一个部分思考可变的事物。因为,对于不同性质的事物,灵魂也有不同的部分来思考。这些不同能力同那些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也有某种相似性和亲缘关系。这两个部分中,一个可以称为知识的部分(the scientific;‘scientific’;that which is apt to know), 另一个可以称为推理的部分(the calculative;‘calculative’;that which is apt to calculate)。 考 虑 (to deliberate;deliberation;deliberating) 与推理 (to calculate;calculation;calculating)是一回事,我们从不考虑不变的事物。所以,推理的部分是灵魂的逻各斯部分中的一个单独的部分。 [4](P165-167)[7](P1798)[8](P177)[9](P99)① 此处所引汉译中的“推理”(希腊语词:logismos)不够确切,容易引人误解为科学中的推理。对此,苗力田译本为“推算”,略好一点,参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苗力田主编,第121页。其实,logismos在词典中的义项有:(1)计算,数目,算数,算账;(2)盘算,推理,推论,辩论。可见,其主要的含义就是计虑打算。参见《古希腊语汉语词典》,罗念生、水建馥编,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11页。 这样一来,亚里士多德就在人的灵魂中精确地界划出了跟实践有关的区域:灵魂的动物性部分和计虑性逻各斯的部分。 3.理论理智与实践理智

紧接着,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区分了沉思理智和实践理智——沉思理智也就是理

论理智。他说:

灵魂中有三种东西主宰着实践(action;action;moral action)与真:感觉(sensation;perception;sense)、努斯(thought;intelligence;intellect)和欲求。在这三者中,感觉不引起实践,这从较低等的动物的例子可以看出,它们虽有感觉却没有实践。欲求中的追求与躲避也总是相应于理智

(thinking;thought;the Intellectual operation)中的肯定与否定的。而如果道德德性是灵魂的进行选择的品质,如果选择也就是经过考虑的欲求,那么就可以明白,要想选择得好,逻各斯 (reasoning;what issues from reason;the Reason)就要真,欲求就要正确,就要追求逻各斯所肯定的事物。这种理智 (intellect;thought;Intellectual operation)与真是与实践相关联的。而沉思的理智(the intellect which is contemplative;thought that is theoretical;that Intellectual Operation which is purely Speculative)同实践与制作没有关系。它的状态的好坏只在于它所获得的东西是真是假。获得真其实是理智的每个部分的活动,但是实践的理智的活动是获得相应于遵循着逻各斯的欲求的真。选择是实践的始因 (选择是它的有效的而不是最后的原因),选择自欲求和指向某种目的的逻各斯(reasoning;rational reference;Reason)开始。所以,离开理 智 (thoughtand intellect;intelligence and thought;intellect)和某种品质也就无所谓选择。(因为离开了理智和品质,好的实践及其相反者就不存在。)理智本身 (intellect itself;thought by itself;the Intellect by itself)是不动的,动的只是指向某种目的的实践的理智 (the intellect which aims at an end and is practice;thought that sets in motion is for the sake of something and practical)。实践的理智其实也是生产性活动(the productive

intellect;productive)的始因。[4](P167-168)[7](P1798)[8](P177-178)[9](P99)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智和努斯及其关系。亚里士多德对理智 (希腊语词dianoia)和努斯(希腊语词nous)二词的使用情况很复杂。理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主要被用来指人的灵魂中有逻各斯的部分这个整体,包括理论理智和实践理智。努斯在上述引文中指实践理智,这是其第一种用法。亚里士多德有时也称理论理智为努斯,如《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十卷第7、8两章中对“努斯的实现活动即沉思”和“努斯的德性”(the excellence of the reason)的论述,这是其第二种用法。第三种用法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六卷第3、6和11三章中,亚里士多德把努斯作为 “灵魂肯定和否定真”的五种方式之一,亦即作为理智进行认知活动的五种形式之一,其功能在于直接把握科学证明的大前提和实践推理的小前提,跟技艺、科学、明智(实践智慧)、智慧(理论智慧)相并列。对这种含义的努斯,有英译本译为intuitive reason(直觉理性)。 [4](P307-308、169、174、185)[7](P1105-1106,1024,1027,1033) 4.理智、逻各斯与实践的关系

从上述引用和辨析可知,所谓理智、努斯无非是指人的灵魂有别于动物灵魂的那种机能,其根本特征在于有逻各斯,即通过使用语言来认识事物及其原理,表达和交流各自的认识,进而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其中,纯粹认识的机能为理论理智,所运作的逻各斯为理论逻各斯,所追求的目的为获得不变的知识;与之对应的是实践理智,所运作的逻各斯是实践逻各斯,所追求的目的是引起正确的行为。 单从实践维度来看,逻各斯是理智机能支配身体行为的必要中介。实践理智好比电脑的硬件,实践逻各斯好比电脑的软件,实践好比电脑所控制的工作机械的运行。其中,实践理智是常项,实践逻各斯是变项;后者决定着实践的内容、品质乃至成败,因而是实践诸因素中的关键因素。 三、实践逻各斯概观

1.实践逻各斯的概念及其两种含义

在明确了上述实践哲学课题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了 “实践的逻各斯”的概念。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二卷第2章中,他说:

我们的共同意见是,要按照正确的逻各斯(right reason;the correct prescription;Right Reason)去做(这种逻各斯是什么,以及它同其他德性的关系,我们将在后面讨论)。但是,实践的逻各斯 (the whole account of matters of conduct;everything one says about practical undertakings;all which can be said on moral action)只能是粗略的、不很精确的。我们一开始就说过,我们只能要求研究题材所容有的逻各斯。而实践与便利问题就像健康问题一样,并不包含什么确定不变的东西。而且,如果总的逻各斯(the general account;what one says universally;its general maxims)是这样,具体行为中的逻各斯(the account of particular cases;what one says about

particulars;its application to particular cases)就更不确定了。因为具体行为谈不上有什么技艺与法则,只能因时因地制宜,就如在医疗与航海上一样。 [4](P32-34)[7](P1743)[8](P112)[9](P21)

尽管在这段话中,亚里士多德所谓“实践的逻各斯”是指研究者对实践问题的理论说明,而不是指行为者在实践中的理智思考,但是,有关说明之所以粗略、不精确,归根到底在于实践中的理智思考本身就是粗略、不精确的。

在该书第二卷第7章中,亚里士多德使用了“实践话语”(statements about conduct;discussions that relate to actions)这个术语。该术语的希腊语词是praxeis logois,指“实践事务的以语

言说出的东西”[4](P49)[7](P1748)[8](P118), 也就是“实践的逻各斯”的意思。根据所引注家的诠释,这里突出的是实践逻各斯作为语言所表达的东西。

在该书第十卷第9章中,在谈到道德教育的作用时,亚里士多德说:

逻各斯(arguments;words)虽然似乎能够影响和鼓励心胸开阔的青年,使那些生性道德优越、热爱正确行为的青年获得一种对于德性的意识,它却无力使多数人去追求高尚[高贵]和善。……一般地说,感情是不听从逻各斯(argument;talk)的,除非不得不听从。……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 (argument;talk),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高贵]的事物。……作为表达着某种明智与努斯的逻各斯 (an account;a form of words),法律具有强制的力量。[4](P312-314)[7](P1864-1865)[8](P254-256)这段话中的逻各斯所指的是关于伦理道德的言辞和论说,其侧重点是实践语言本身,而不是实践语言所表达的东西。 综合起来,实践的逻各斯首先是指作为实践构成因素的逻各斯,即行为者在实践过程中所实际进行的思维活动;其次才指以实践为说明对象的逻各斯,如伦理学对实践的理论言说。作为实践过程中的思维活动,实践逻各斯又包括实践语言及其所表达的东西两个方面。其中,实践语言是实践逻各斯的程序系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实践语言的形式

有学者区分了亚里士多德对实践理智的三种运用方式。(1)无证明的陈述。例如,“在此种情况下,做这个是正确的。”这种陈述基于直觉。(2)推理的陈述。例如,“做这个是正确的,因为它公正。”在此类陈述中,理智的直觉或者提供着实践三段论的小前提(“这个行为是公正的”),或者提供着大前提 (“公正的行为是善的”)。(3)演绎或证明。在这里,理智的直觉提供着前提。 [4](P312-314,注释 1)

这里所谓运用实践理智,确切地说应当是实践理智运用实践语言去作出实践决定。第一种方式是直接作出一个实践决定,即给出一个判断作为行动的指令;第二种方式是进一步给出作出实践决定的某一理由,或者是特殊理由,或者是普遍理由;第三种方式是既给出实践决定的特殊理由,也给出其普遍理由。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的语言形式为直言判断,第三种方式的语言形式为

三段论(三段推理),第二种方式的语言形式为缺省的(不完整的)三段论。相比之下,三段论是实践语言的完整形式。 四、实践三段论

1.理论三段论与实践三段论的区分

在《论动物运动》第7章中,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理论三段论和实践三段论。他说: 思想(thought)何以有时导致行动(action),有时不导致行动,有时导致运动,有时不导致运动?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当人们对不动的实体进行思想(thinking)和推理(inferring)的时候。一方面这种活动的目的是思辨对象(theorema)(因为一旦对两个前提进行思考,就会直接思想到和推论出结论来);但另一方面来自两个前提的结论可以产生行动。 [10](P165)[11](P1091) 三段论(syllogism)就是推理的意思。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个形式完整的推理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且结论必然地从两个前提得出。在这个意义上,推理要么是完整的三段论,要么是缺省的三段论。根据这段引文的论述,理论三段论和实践三段论的区别在于:理论三段论在从前提得出结论后即告完成,而实践三段论的结论还要产生行动。 2.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三段论的基本观点

亚里士多德对理论三段论的讨论主要出现在 《后分析篇》中。理论三段论包含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和一个结论。例子如下: 大前提:理性动物是能学语言的(grammatical)。 小前提:人是理性动物。 结论:人是能学语言的。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前提是真的、必然的、首要的和直接的,它们自身没有进一步的中项,既先于结论又解释结论。[12](P222)当然,确切地说,三段论前提的这种真理性、必然性、首要性和直接性都只是相对于特定的三段论作为一个

推理单元来说的,而不是无条件的。显而易见,任何三段论的前提作为单独的命题都是有来历的,即都是先前认识活动的结果,其真理性也是可以反复究诘的。 理论三段论的大、中、小三个词项都是普遍词项,所论说的对象是普遍原理。就此而言,理论三段论作为逻各斯是严格意义上的道理。 3.《尼各马可伦理学》对实践三段论的例说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七卷第3章,在考察不能自制者是否具有知识时,亚里士多德较为集中地探讨了实践三段论的问题。首先,他举例说明了有关实践三段论的前提的问题。他说:

前提(propositions)有两种形式,但是懂得两种前提并不足以阻止一个人做违反其知识(knowledge)的事。因为,他可以只运用普遍前提(the universal)而不运用具体前提(the particular),而行为总是同具体事物相关的。而且,普遍性的词语在使用上也有差异,一部分是说行为者(the agent)自身的,一部分是说事物(the object)的。例如,“干燥的食物对所有的人都有益”,“我是一个人”,或者“某种食物是干燥的食物”。但是“这个食物是某某类食物”这个知识,一个人可能或者不具有,或者具有而没有去运用。这些差异使得具有知识呈现出显著的差别。 [4](P198)[7](P1811-1812)

这段论述直接包含两个三段论。第一个是:“干燥的食物对人有益”(大前提),“我是一个人”(小前提),所以“干燥的食物对我有益”(结论)。第二个是:“干燥的食物对我有益”(大前提),“这个食物是干燥的食物”(小前提),所以“这个食物对我有益”(结论)。 [4](P199-200,注释 4)显然,这还不是一个完整的实践三段论,因为它的结论并不是一个行为。为此,可以通过补充一个实践性的结论而构造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实践三段论,如下: 大前提:干燥的食物对人有益。

小前提:我是一个人,且这个食物是干燥的。

结论:我现在应该吃这个食物。(结论既是一个判断也是一个行动。)

当然,这个小前提还可以分解为:“我是一个人”,所以“干燥的食物对我有益”;“面包是干燥食物”,“这个食物是面包”,所以“这个食物对我有益”。有学者把这些分解开来的命题又分为“小前提”和“最终小前提”。 [12](P225) 接着,亚里士多德举出了一个关于实践三段论的较为完整的例子——《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没有更完整的例子了。① 有学者已注意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没有就有效的伦理实践三段论举出过一个完整且详细的的例子。参见 The Blackwell Guide to Aristotle’s Nicomachean Ethics,p.218。他说: 对于不能自制者的情形,还可以从根本原因上考察。一个意见(opinion)是普遍前提(universal),另一个与具体事实(particular facts)相关,属感觉(perception)的范围。当两个前提结合成一个结论时,它就在一个领域表现为灵魂的一种肯定,在制作(production)的领域直接地产生一个行动(it must immediately act)。例如,如果“甜的食物是令人愉悦的”,且“这个食物是甜的”——作为类的一个个例,你如果能够并且没有被阻止,就必定去品尝。如若有一个普遍意见阻止我们去品尝,另一方面又有一个意见说,“甜的食物是令人愉悦的”,且“这个食物是甜的”——这种意见有一种现实的驱动力量,如若我们有了欲望(appetite),那么即使第一个普遍意见阻止我们,欲望也会驱使我们向前(因为它能使身体的每个部分都动起来)。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不能自制者的行为似乎是出于一种不是自身就与正确的逻各斯(right reason)对立的意见 (因为与之相反的不是意见而是欲

望)。 [4](P199-200)[7](P1812)

这段话探讨德性问题,却说“在制作领域如何如何”,所以有注家认为稿本中可能漏掉了“实践”二字。 [4](P199,注释 5)只有如此解释,这里所例说的三段论才可叫作 “实践三段论”而非“制作三段论”。当然,如果在较为宽泛的意

义上使用实践概念,则实践三段论也可以包含制作三段论。

在这段话中,被明确说出来的三段论只有一个,即:“甜的食物是令人愉悦的”(大前提),“这个食物是甜的”(小前提),“去品尝”(结论)。不过,由于这里所探讨的是一个通常所谓意志薄弱(weakness of will)的冲突性问题,因而其三段论实际上还有一个,尽管没有被明确说出来,即:“人应当避免吃(过多的)甜食”(大前提),“这是一个(过多的)甜食”(小前提),“我现在应当避免吃它”(结论)。将这两个三段论形式化,可得: 第一个三段论

大前提:甜的食物是令人愉悦的。 小前提:我是一个人,且这个食物是甜的。

结论:我现在应当吃它。(结论既是一个判断也是一个行动) 第二个三段论

大前提:人不该吃(过多的)甜食。

小前提:我是一个人,这个食物是(过多的)甜食。

结论:我应该避免吃这个食物。(结论既是一个判断也要求一个行动)

在这两个冲突性的三段论中,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尽管第二个大前提是正确的逻各斯,但在欲望的影响下,对第一个小前提的感觉在强度上超过了对第二个小前提的感觉,从而导致了有违正确逻各斯的结论和行为。 4.实践三段论的基本格式

在《论动物运动》第7章,亚里士多德也举例说明过实践三段论。他说: 例如,一旦想到每个人应当行走,你自己是人,那么你直接行走。如果你想到在某种状态下无人应当行走,你是人,因此你直接保持静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人们都会如此行动,除非有某种阻碍和强迫。再如,我应当创造好的事物,而房屋是好的东西,因此我直接去创造房屋。我需要一种遮盖物,外衣是一种遮盖物,所以我需

要外衣。我应当制作我所需要的东西,我需要一件外衣,所以我应当去制作外衣。这里的结论“我应当去制作外衣”即为行动。行动出自思想系列的本原 (the action goes back to a startingpoint)。如果将有一件外衣,则必然首先这样(there must first be this), 如果这样则这样(if this then this),人们直接去做这样的东西(he does this)。 显然,行动(action)就是结论(conclusion)。 [10](P165-166)[11](P1091-1092)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列举了行走、静止、造房屋、制外衣等例子,归纳出了一个格式:大前提提供一个普遍性理由,小前提指出一个特定的情况,结论直接就是一个行动。尽管三段论的结论必须从两个前提得出,但对于实践三段论来说,结论意味着行动,而能够引起行动的力量则来源于小前提。所以,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小前提(this)的重要性,认为它是行动的本原(starting-point)——必须有这个(条件)才能做这个(事情)。

亚里士多德对实践三段论原理的最明确论述出现在其《论灵魂》中。在该书第三卷第11章,他说:

由于一个前提或陈述是普遍的(universal),而另一个是特殊的 (particular)(因为其一断定这样的人应当作这样的事 [such and such a kind of man should do such and such a kind of act],而另一断定现在的这种行为就是这样的事,我就是这样的人),正是后面的这种意见引起运动,而不是那个普遍的东西。或者也许是两者,然而共相更倾向于静止,而另一个则并非这样。 [13](P89)[14](P690)

把这段话的意思加以形式化可以得到实践三段论的如下基本格式: 普遍性前提:如此这般的人应该做如此这般的事。 特殊性前提:我是如此这般的人,且这是如此这般的事。

结论:我现在应该做这事。[12](P224)(且实际发出这个行为。)

对照理论三段论可以发现,实践三段论有如下一些特点:(1)不只讲普遍原理,更讲个别的人、事、物、境况和行为;(2)大前提一定是关于人的,而不是跟人无关的;(3)小前提有两个,其一陈述特定的行为者,其二陈述特定的事;(4)中词也有两个,其一连接普遍的人和特定的行为者,其二连接普遍的事和特定的事;(5)结论是特定的行为者和特定的事之间的主谓关联,并向外表现为一个实际的行动。

实践三段论的这个基本格式就是实践逻各斯的秘密所在。解开这个秘密,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逻各斯思想的梳理工作就算完成了。 五、结语

综观全文,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实践三段论是实践语言的完整形式,实践语言是实践逻各斯的程序系统,实践逻各斯是实践理智的思维活动,实践理智是人的行为区别于动物的运动的特殊机能。其中,实践三段论作为实践语言的规范程序,最适于作为实践哲学分析的上手对象,尽管在本文的梳理中它最后才出场。 透过实践三段论的基本格式,本文所梳理过的诸理论要点可以在逻辑上得到重新整饬。(1)实践大前提来自准理论的努斯,小前提则由实践努斯把握。三段论的前提都由努斯把握,理论努斯把握理论三段论的大前提,实践努斯把握实践三段论的小前提。实践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普遍的,应由理论努斯把握,但它又是关于人的,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因此,用以把握它的努斯可称为准理论努斯。① 关于努斯和三段论前提的复杂关系,还大有讨论和争议的空间。亚里士多德自己的相关论述见 《尼各马可伦理学》,1140b31-1141a7、1143a36-1143b1,廖申白译注,第 174、185 页;参见Nicomachean Ethics,translated by

W.D.Ross,in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volume two,p.1801,1805。(2)在一个特定的实践三段论的单元中,大前提已被假定为真,小前提的真则由感觉和实践努斯共同担保,结论从大、小前提必然地得出。(3)实践三段论在推理上必

然得出的结论不必然导致行动,因为行动的本原力量是欲求;小前提若要直接导致行动,就必须表达欲求。(4)从正确的大前提导出正确行为的关键在于规训欲求,即让人的灵魂的动物部分养成听从大前提的良好习惯,亦即养成德性。《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反复提到的“听从逻各斯”,严格说来就是让欲求听从实践三段论的大前提。(5)实践三段论往往不是单一的,实际行为中所涉及的三段论常常是复多的、异质的,甚至冲突性的,这种情况下,实践理智就必须在不同的三段论之间计虑权衡,不同行为者也需要相互理解和体谅,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最恰当的结论,导出最恰当的行动,这方面的理智品质就是实践智慧。(6)本文对实践三段论的这种分析如果也算一种实践逻各斯的话,那只能被定位为元实践语言层面的逻各斯,即实践哲学;《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于实践的有关说明也应如此定位。 由此可见,从实践三段论去检视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逻各斯乃至整个实践问题的具体论述,既可以在逻辑上将那些能够确切定位的论述加以落实,也可以将那些不能确切定位的论述暴露出来,交由文本方面和学理方面的研究去进一步推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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