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录 1 2. 管理制度综述 3 3. 第一章 总则 4 4. 第二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安全安全生产目标 5 5. 第三章 班组安全生产目标 6 6. 第四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7 7.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管理体系 27 8. 第六章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管理工作台账 29 9. 第七章 安全投入管理办法 32 10. 第八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38 11. 第九章 安全检查制度 42 12. 第十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47 13. 第十一章 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49 14. 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15. 第十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罚规定 60 16.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列会制度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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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7.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6 18. 第十六章 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 70 19. 第十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管理暂行规定 72 20. 第十八章 安全考评及奖惩规定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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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十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81 22. 第二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91 23. 第二十一章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96 24. 第二十二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00 25. 第二十三章 χ、γ源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102 26. 第二十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04 27. 第二十六章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10 28. 第二十七章 特种及特殊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14 29. 第二十八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作规定 116 30. 第二十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17 31. 第三十八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120 32. 第三十一章 环境管理规定 123 33. 第三十二章 合同工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34.第三十三章 工作票制度 35.第三十四章 高处作业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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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综述
工区安全管理工作是工区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主成部分,在生产施工中通过安全生产控制管理,为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使生产施工安全化、规范化,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是支持施工生产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保障。工程项目要保持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必须要健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运作。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此安全管理文件汇编主要依据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局、机电安装分局安全管理文件而编制的,该文件共包括29项安全管理制度,本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工区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以生产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出发,有效运作为主,将对工区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同时该安全管理文件汇编也将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不断完善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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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为了加强工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工区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我工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建立行政、技术支撑、生产组织和监督四个安全保障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1.3工区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效果负第一责任。
1.4安全管理必须依法管理,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受控。 1.5本规定只适用于中国水电七局有限公司金沙电站项目经理部安装工区所属的部室及施工作业队(班组、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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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目标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遵章守法 过程受控 2.2工区安全生产目标:
2.2.1不发生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 2.2.2不发生群伤事故;
2.2.3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火灾、机械设备、车辆交通事故;
2.2.4不发生重伤事故;
2.2.5年轻伤事故控制在1‰元产值以内,无职业病、中毒事故; 2.2.6年内实现二个“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无人身伤亡、无险情事故、无火警、无机械设备事故、无车辆交通事故、无职业病、中毒事故、无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无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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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班组安全生产目标
3.1不发生生产性人身伤亡事故; 3.2无火灾、机械设备、车辆交通事故; 3.3不发生职业病、中毒事故; 3.4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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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1.总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类施工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层层负责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责任制明确了工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2.工区及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2.1.工区安全生产职责
1)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2)定期召开工区安委会例会。
3)审定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政策性文件,适时提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劳动保护工作的措施与规划。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作业队、分包方、机关各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按规定建立健全工区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做好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4.2.工区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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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成本的关系,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月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有关工作。
8)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9)及时组织安全责任制的考核。 4.3.其他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协助工区主任做好本项目的安全工作,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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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承担直接的领导责任。
2) 负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一岗双责”有关规定。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3) 围绕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做到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教育培训正常开展、安全防护用品合理发放、安全活动有效进行、安全奖励及时兑现等。 4) 督促分管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施工安全技术问题和安全管理问题,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5) 正确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施工进度与生产安全的关系、施工作业与安全措施落实的关系。
6) 负责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督促分包方加强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
7) 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意见。 4.4。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制定工区年度安全生产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控制目标,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负直接领导责任。
2) 督促、落实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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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
4)负责审定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及汇总,审核分包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及汇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
6)组织并参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组织、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核事故报告,监督处理决定和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
8)组织每周召开的安全生产列会和定期召开的安委会,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推广科技兴安的先进经验。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年终考核评定与表彰奖励工作。 4.5.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管理、环保技术和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技术负领导责任。
2)督促工程技术系统和工程监控系统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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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编制年度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编写、修订、适合本项目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主持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方案并督促方案交底。审批施工组织方案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特种作业、特种设备和特种设施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修改或变更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方案进行重新审核、重新交底。
5)组织审核编制施工重大危险源、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并论证。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安全科技项目,审批技术革新及新工艺、新技术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开展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设施的技术鉴定和推广工作。
7)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并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参加项目安全大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意见。 4.6.安全管理部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制定本项目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年度各类安全检查计划,经审批后组织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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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审查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参加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审查,督促技术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考核,奖罚斗硬,及时兑现。对工区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资质及人选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落实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落实临时性用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分包项目有关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5)负责制订和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各级各类人员的再培训教育。
6)负责编制项目日常安全管理费用的年度、季度、月安全投入计划,监督、检查项目部和分包方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改正。
7)组织或参加各类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推进班组安全文明建设。
8)负责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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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组织制定适用于本项目的各类各专业安全检查表,每月组织参加综合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周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项专业安全检查,每日督促专(兼)职安全员进行危险作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验证。
10)督促检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及有特殊安全要求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杜绝无证上岗作业。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项目(包括分包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未取得安全许可资质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2)负责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检验、发放、使用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3)负责防火防爆及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按时填报各种资料。
15)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7.工程管理部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重大危险源、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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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制定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并监督落实。
3)负责开展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科技创新,在推广使用新技术负责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及时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4)负责对外协(劳务)队伍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5)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负责检查工区、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排查治理因工程质量问题可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将检查后的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项目领导及安全部门备案。
6)对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督促检查。
7)参加由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8)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8经管部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部安全工程费用和施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因素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的年度、季度、月安全投入计划,并督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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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查分包方安全资质证书及其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核对证书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3)负责审查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分承包方应明确的安全目标、安全经济指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计划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奖罚的规定。
4)对于录用的分包队伍,应审查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业绩和安全资质的评价,确保其业绩和资质满足施工安全需求。项目进行结算时,审查安全投入执行情况,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签字,不得结算。对于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5)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6)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按期检查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安全部。
4.9.设备物资部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自制施工设备和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项目安全器械及专项安全用具费用的年度、季度、月安全投入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施工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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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工器具等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资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负责参加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作业项目的专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审核和技术交底的实施监督。负责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定期技术检验及参加大、中型设备大、中修后的检测检验。
4)负责机电设备用、管、修、拆、装、运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对危险物品、特种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资质与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无证或不合格者,严禁从事相关作业。
6)负责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和年度复审管理,无证或复审不合格的设备和设施,严禁使用。
7)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按期检查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安全管理部。定期对外协单位投入的设备和租赁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10.财务部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已批准的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2)负责安全投入专项费用的审核和上报,保证安全投入费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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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4)负责安全事故费用的支出监督、安全罚款的收缴管理工作。 4.11.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配合专职安全员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入场教育。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3)定期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的资源配置和资格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并负责组织年审。
4)严格执行有关劳务用工(包括合同工、临时性用工等)的安全管理规定。
5)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4.12.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负责施工区域和办公(生活)区域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2)及时印发、转发、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安全生产的调查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3)负责组织新入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协作队伍人员、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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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各级各类人员的再培训教育。
4)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按期检查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安全部。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组织对各外协队伍生活营地的环境卫生和消防进行周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
5)负责交通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6)负责审查编制项目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费用和消防器具及专项安全用具费用的年度、季度、月安全投入计划,并督促实施。
7)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公共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和内部治安保卫的管理。
8)制定本部门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计划,按期检查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及时报安全部。
4.13.作业队长(分包作业队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
2)落实施工技术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监督管理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安全资格证者,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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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本作业队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
5)负责对施工班组的作业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根据施工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要求等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6)接受业主、监理、项目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检查,每周召开作业队安全生产分析会并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作业队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负责组织本作业队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做好“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和“三工教育”(班前教育、班中检查控制、班后总结)。
8)发生安全事故及未遂事故应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提出新的预防事故措施。负责查处违章违纪行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有关工作。
9)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岗位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继续教育,坚决不做违法的事,不用低素质的人,不存侥幸心理,不违章指挥,不吝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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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4.14.班(组)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制度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合格的兼职安全员。
2)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未经安全教育或不熟悉安全操作技能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负责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3)接受新任务时,负责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
40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做好 “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和“三工教育”(班前教育、班中检查控制、班后总结) 工作,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不断提高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5)做好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督促本班兼职安全员按“危险作业定点定期检查表”的内容,每天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未遂事故必须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接受业主、监理、项目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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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7)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对危险作业部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督促本班人员进行文明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每天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整理作业场所,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负责班组人员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的考核,违章必究、违章必罚,奖罚兑现,强制规范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树立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10)发生安全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4.15.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监督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制度。 2)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参加本项目部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会,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3)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和“三工教育”(班前教育、班中检查控制、班后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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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层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4)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5)监督检查作业队按规定开展对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履行报告。
6)负责项目部施工机械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7)开展安全培训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工作。查处无证上岗人员。
8)每日严格按照“危险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的内容, 对作业班组危险施工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其他施工部位进行安全巡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验证。
9)每周严格按照“专项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作业队施工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验证。
10)每月严格按照“综合安全检查表”和“季节性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项目部所有施工部位进行重点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原则督促整改并进行验证。
11)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班内违章者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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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加安全考核与奖惩工作。参加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6.施工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及时修改补充完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对分管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负责。
2)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指导作业队按规定的作业程序施工。督促安全技术措施与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3)督促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施工重大危险源、施工施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开展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科技创新,在推广使用新技术负责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及时教育和培训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5)负责对外协(劳务)队伍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6)督促作业队、外协(劳务)队伍排查治理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7)对进场物资设备满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督促检查。
8)协助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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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提出意见。
4.17.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2)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各作业队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3)督促作业队加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存在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4)正确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施工进度与生产安全的关系、施工作业与安全措施落实的关系。
5)负责对外协(劳务)队伍在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
6)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意见。 4.18.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
2)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无专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不得操作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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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4)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5)参加班前安全会教育,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下班时清理作业场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施工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7)施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以及一切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施工,有权制止他人违章。
8)参加各类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救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4.3.奖惩条款
1)奖励条款如:当年度内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班组(个人)奖励2000元(300元);外审检查没有不合格项的单位奖励1000元等。
2)处罚条款如:安全防护用品没有正确佩戴罚款50元;违章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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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罚款100元;违章作业罚款100元;违反安全规定罚款50元;内、外审资料不合格一项罚款1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等。 4.4.附则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包括工区主任、作业队长(分包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各级部门负责人。
2)本规定解释权属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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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管理体系
5.1工区安全生产管理分三个层次,即决策层:工区安全领导小组;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作业层:施工班组(分包单位)。一个体系,即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实施、评审和保持实现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策划安全生产规定或方案、职责、方针、程序、过程和资源,确保生产施工安全过程中控制所进行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5.2安全保障系统由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及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组成。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职能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等;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包括:确保生产安全过程控制所需的人力资源、财力、基础设施、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等安全生产资源投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体系所形成的过程控制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职能部门安全岗位职责和各类人员安全岗位职责,确保生产施工安全过程控制所进行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5.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区最高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领导小组由项工区主任、副主任、总工、分会主席、质安部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区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工区质安部责任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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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工区安全监督管理由质安部、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与从职工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5.5 工区党、工、团组织要对本工区安全生产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相互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员工履行安全岗位职责,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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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管理工作台帐
6.1.建立健全工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区工程项目生产施工安全顺利进行,其基本制度有:
6.1.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2安全例会制度; 6.1.3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6.1.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罚规定; 6.1.5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6.1.6特种及特殊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6.1.7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6.1.8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6.1.9 χ、γ源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6.1.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6.1.11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6.1.12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6.1.13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6.1.1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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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安全投入管理办法; 6.1.16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6.1.1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6.1.18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作规定; 6.1.19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6.1.20环境管理规定;
6.1.21事故统计、调查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 6.1.22环境管理规定; 6.1.23工伤管理办法;
6.1.2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制度。 6.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台帐,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安全管理工作台帐有以下内容: 6.2.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6.2.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6.2.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2.4各类安全检查记录; 6.2.5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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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 6.2.7各类事故分析处理记录;
6.2.8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实施效果记录; 6.2.9安全投入管理记录;
6.2.1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记录;
6.2.11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记录; 6.2.13安全警示标识设施设置情况记录;
6.2.1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及运行记录。 6.3.1安全管理文件登记记录: 6.3.2安全生产奖罚记录; 6.3.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6.3.4安全监督巡视检查记录; 6.3.5尘、毒、噪污染源防治情况记录; 6.3.6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处理记录; 6.3.7职业病情况(相关人员的体检)记录; 6.3.8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记录;
5.3.9工程分包施工队伍资质及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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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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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全投入管理办法
7.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水电七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统计管理办法》(局安监〔2010〕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7.2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保证生产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7.3安全生产投入应依法管理,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生产投入的保证和效果负主要责任。
7.4本《规定》只适用于本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 7.5 安全投入项目主要包括:
7.5.1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设施和外部环境。安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安全平台及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牌、安全墩;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栈桥、栈道、悬空通道;通风除尘设施;安全网;安全自锁装置;速差自控器;水冲式或干式厕所;隔音值班室;排水排放及废弃物处置设施;钢扶梯、爬梯、简易木梯;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漏电保安器;安全低压照明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执行。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工程项目生产计划同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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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投入使用。各部门应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投入的有效性
7.5.2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安全设备、装置、器材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需的专用设施,如:通风设备及配套装置、起重设备重新配置的限位装置等。安全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是指生产施工过程中对危险因素和危险源进行监视和测量的设施,如瓦斯检测仪、起重设备警示装置、地质裂变观测装置等。项目部必须保证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监视装置、仪器、仪表的投入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7.5.3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相关文件及制度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一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和为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所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7.5.4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指施工生产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用具,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和安全带、安全绳、电气绝缘手套、电气绝缘操作棒、防尘、防毒用品用具等。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按规定配置,不得使用非标准产品,保证质量和数量。
7.5.5尘、毒、噪治理;尘、毒、噪治理。是指具有粉尘、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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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噪音的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造成健康影响和安全生产影响的施工作业场所。各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保证尘、毒、噪治理措施资源投入。
7.5.6安全警示标识设施;安全警示装置是指施工场所、设施及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性装置,如:施工道路、施工现场与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柱、安全墩、指示信号灯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的警示信号灯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示规定,确保及时安设、有效警示。
7.5.7安全奖励基金;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工程局有关奖励规定进行奖励,如:安全生产特别奖;单项奖;月、季奖;年度责任书兑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奖励等。
7.5.8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存在的潜在的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损毁的情况及因素。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项目部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做到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所需的人、财、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7.5.9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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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证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源投入。
7.5.10安全课题研究;即针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对安全高效的设备、工具、工艺方法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研究开发,加强对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安全生产。项目部应从人、财、物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7.5.11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配置;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是根据产业特点通过对生产实施中的经验总结,对产业自然规律的认识及运用而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具和指南,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对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及部门进行配置,满足需要;安全操作规程是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安全生产作业规则,必须做到各生产岗位人员人手一册所从事的生产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5.12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上级机关、在建工程业主和工程局部署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项目部须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并针对本单位或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安全活动。
20.5.13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及其它。讨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实施方案讨论通过,新产品、新技术、科研成果讨论通过,重大及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专题会等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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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与实施
7.6.1项目部安全环境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投入年度计划、季(月)度计划和单项计划。
7.6.2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根据单位年度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编制,在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同时下达,由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7.6.3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季(月)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施中,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和细化,根据季(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和生产安全需要而编制的。
7.6.4单项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是对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应在该部位施工前一个月编制。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管理,应明确主管行政副职、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员。编制的计划应做到对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实施负责人、完成期限、验证人等清楚表述,并做到编制、审核、审批签认。
7.6.5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单位相应特点或项目施工技术文件等项目的类别和特点,按部门工作岗位职责分工编制,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要通过工程技术部、物供部、经营管理部、质安部评审会签,由项目部主管安全副职审查,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
7.6.6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证,工区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积极筹措,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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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并设立专门的帐户或科目,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生产经营的其它需要,缩减安全生产投入或将其挪用。
7.6.7在工程项目分包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要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要求写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分包施工队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
7.7.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管理
7.7.1工区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投入工作方面的问题,通报实施情况,检查和步署工作。
7.7.2工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将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实施结果形成记录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应形成完整的工作台帐,严格管理专人负责。
7.7.3工区分管负责人应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月生产计划会、生产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工作专项检查和总结。质安部对本工区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需要及时编制了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计划是否围绕生产安全需要及时进行有效调整并得到实施;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是否得到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是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等;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记要,如发现问题,应通过整改通知单下达及时整改。
7.7.4工区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或安全环境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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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年度、季(月)度计划和实施情况统计报表。
7.7.5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分项(类)统计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汇总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统计报表由安全环境管理部门归口逐级按规定时间上报。
7.8.安全投入要形成管理制度,安全投入的实施管理应明确项目、金额、实施日期、实施方式方法及效果、实施负责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有计划、安排、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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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8.1 深入学习贯彻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分局及业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安全教育是安全工作的基础,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治本工作,必须坚持长期、细致、艰苦的工作,使之潜移默化,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安全教育必须在全员、全过程中、全方位内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要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8.2 安全教育由安全意识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纪律教育、安全法制教育三部份)、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三个方面组成。
8.2.1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思想教育是教育职工特别是领导和管理人员从思想上、理论上了解安全生产对生产的发展促进作用,牢固树立生产中保障安全、健康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渗透到生产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中去;安全纪律教育是使每位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安全纪律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状况;安全法制教育在于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做到人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8.2.2安全知识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生产概况;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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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现场危险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机械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运输的安全生产知识;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焊割作业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施工用电的安全防护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知识等;
8.2.3安全技能教育。结合各工种的专业特点,实现安全技术操作和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预防、在操作中正确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应急处理的本领。
8.3安全教育形式与方法
8.3.1 对新上岗职工(包括大、中专学生、合同工、民工或离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及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8.3.2安全教育由质安部主任负责组织,主要内容有:施工生产工作特点和环境;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包括金属结构制作安装、起重运输、焊接、金属切割、高处作业、安全用电、防火等。并由班长负责组织对施工生产现场的环境和特点进行教育,包括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如何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安全用具及文明生产要求等。累计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
8.3.3班组要坚持“三工教育”,由带班负责人在班前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进行安全生产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如何正确佩带安全用具等方面的“班前5分钟”安全教育,并喊口号,口号要求与当天工作相关的内容,以增强安全意识,还要求班组有安全教育的详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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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8.3.4对于电气、起重、大型机械、高空作业、焊接作业、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6.3.5凡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由质安部和工程技术部共同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相应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与操作方法以及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6.3.6每周星期一为各班组的安全活动日。各班组应安排一小时进行安全活动日教育,每次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
6.3.7不定期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事故教育。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召开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经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明确划分出事故责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从而使职工从身边的事故中受到深刻教育;
6.3.8凡从事重大危险作业的职工,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由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进行危险因素、危险特点、安全注意事项与防范措施的现场教育;
8.3.9工区各级领导、质安部应利用录像、讲座、安全知识问答与竞赛、安全专栏、黑板报、安全事故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对全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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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遵章守纪教育,从而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要安全、处处要安全”的安全工作局面。
8.4安全教育培训
8.4.1工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由工区主任负总责,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主要负责,由质安部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班组的安全教育工作由班组长负责,由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组织实施;
8.4.2质安部负责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各种安全教育的考试与考试成绩均应归档管理,并与工资奖金挂钩,生产人员考试不合格应进行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8.4.3安全环境管理部有权对各施工班组的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8.5安全教育与经济挂钩
8.5.1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情况同时布置、同时考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5.2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除责令整改外每次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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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班组安全教育要纳入(月)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分明; 8.5.4对无理阻挠质安部及专职安全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按工区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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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9.1为确保工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序进行,能及时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9.2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9.3及时发现在管理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事故隐患和危险源;
9.4纠正违章行为;
9.5定期评价工区施工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状况; 9.6制定出安全隐患整治的对策; 9.7落实安全隐患整治的实施;
9.8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办法》、《水电七局安全检查规定》并结合我工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检查暂行规定:
9.9 安全检查类别主要有:
9.9.1现场值班检查即:每天由工区质安部主任组织专职安全员到施工现场巡视;
9.9.2施工班组安全检查即:质安部主任组织,每天或每周对分管的作业面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9.9.3设备、用电、防火、交通、起重和季节施工等专业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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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即:危险作业施工专项检查由工区主管安全副主任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和按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
9.9.4月综合安全检查即:本月下旬由工区主管安全副主任组织质安部、工程技术部、物供部、办公室职能负责人对项目部所属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9.9.5专业检查即:定期由质安部组织工程部、物供部、办公室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9.9.6.安全检查主要方式:
9.9.6.1现场巡视查看即;由安全监察人员对施工现场危险源、危险部位以及作业人员的违章情况进行检查;
9.9.6.2仪器监测即;对各类电气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检测; 9.9.7检查的具体项目: 9.9.7.1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 9.9.7.2应急救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9.9.7.3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作业专项措施的制定、审核和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情况;
9.9.7.4对危险作业施工即;压力钢管吊装与运输、高处作业,多层交叉作业,起重作业,大型设备安装、拆除等过程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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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季节性施工主要有: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9.9.7.6对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合格证和定期检验;
9.9.7.7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9.9.7.8转岗教育和民工教育情况;
9.9.7.9机动车驾驶、起重、电气、焊接、放射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和定期审验情况;
9.9.7.10对作业场地道路畅通,洞口是否有盖板或护拦,照明是否充足通风情况;
9.9.7.11设备设施布置是否合理,器材堆放是否整齐稳固; 9.9.7.12用电线路、风水管路是否布置整齐、醒目,架空高度和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9.7.13高处作业和通道的临空边缘是否设置了高度大于1米的防护栏杆,悬崖、危岩、陡坡、临水场地边缘是否设置了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
9.9.7.14各种安全标志和告示是否准确、醒目,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是否有相应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
9.9.7.15施工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是否遵章守纪、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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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16起重作业是否吊、挂、绑扎牢固,且起重空间无障碍物;
9.9.7.17机电设备安装、运行、拆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各种安全制动防护、指示、信号、保险、连锁等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9.9.7.18设备外观是否整洁,且基础稳固,传动、转动部位是否有防护罩;
9.9.7.19外壳接地是否良好,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雨措施; 9.9.7.20制动是否可靠,且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系统是否齐全可靠;
9.9.7.21方向和制动系统是否灵活可靠且警告信号、照明系统齐全可靠;
9.9.7.22指示仪表是否齐全、灵敏、准确且外观整洁、颜色鲜明;
9.9.7.23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且高度、重量、行程、变幅等限制和连锁装置齐全可靠;
9.9.7.24指示仪表是否齐全、灵敏、准确且警告音响信号、灯光照明、通信联系系统良好可靠;
9.9.7.25吊钩、索具、钢丝绳是否完好且吊钩、横担、扫轨等
精选
移动构件有警告色标;
9.9.7.26高压线路的高度及与施工空间、设施、建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9.9.7.27变压器附近是否有警告标志,地面设置时,周围防护围栏高度是否大于1.8米,悬空设置时,变压器高度是否大于2.5米;
9.9.7.28易燃易爆物品储运、使用情况;
9.9.7.29与生产、生活区和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9.7.30禁止烟火的标志是否明显。 9.9.8安全隐患检查
9.9.8.1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就地整改;
9.9.8.2安全检查中发现较大的隐患,要及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由检查负责人、整改责任人签字认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
9.8.8.3隐患整改后,将整改情况以书面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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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10.1为了不断提高工区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0.2工区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工区主任、总工和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10.3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部位应制定工程技术文件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管理部门和设备部门会签。
10.4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10.5对于专业性较强、危险部位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起重吊装、其他的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的临边防护,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6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或规定,应由主管领导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质量要求、周围环境、结构形式等进行策划,并编制专项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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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技术方案由施工技术部门编制,专项技术方案要经上一级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并由总工程师签字方可实施。
10.7在分部、分项施工前,必须施工作业人员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主管领导、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专(兼)安全员要根据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要全面,有针对性。
10.8施工单现场的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工程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和施工负责人共同验收,确保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填写验收单(牌),履行签字手续,方可使用。
10.9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应该量化、具体,存在的问题必须在整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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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11.1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水电七局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局安监〔2011〕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生产施工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1.2 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执行安全岗位职责,工区主任应对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监控效果负组织管理效果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负组织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应急预案和监控实施具体管理效果责任,工程技术部、物供部、质安部、按部门工作职责负实施效果的责任,现场监督负责人应负责所从事工作效果的责任。
11.3 本管理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施工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及危险物品的使用、存储、搬运、加工等过程存在的潜在的可能发生较大的人身伤害及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及因素。
11.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根据危险源可能演变成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设施)损失的程度进行分级监控管理,一般情况下,可分为1—4级,1级最重,4级最轻。
11.5 实行“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因而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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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11.6 重大危险源是指发生事故时会产生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设施)经济损失的施工场所,根据我项目部工程施工特点及施工技术措施等,排查工程项目部的危险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本项目部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以下类别:
11.6.1. XXX t移动式起重机; 11.6.2 .XXX 桥式起重机,; 11.6.3.XXX 安装;
11.7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防范主要包括: 11.7.1未发生险情情况下的防范; 11.7.2发生险情预兆情况的应急防范; 11.7.3险情扩大发展情况的应急防范;
11.7.4险情释放和预警信号临时解除后的应急防范等方面; 11.8重大危险源监控应严格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控管理台帐,严格执行监控情况报告制度;
11.9 未发生险情情况下的防范应是主动积极严肃的,应有完善的检查、检测、观测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各项工作应通过有效措施下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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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发生险情预兆情况下的预警应急防范主要措施有: 11.10.1及时分析评估险情性质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和伤害损失程度,应及时进行预警信息的发布,发布到与危险源作业部位相关的所有人员,并及时进行安全警示标识,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预警现场客观情况,制定应急排查及险情发展控制措施,确定防止危险源演变成事故的撤离方案,并在预警发出后的48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1.10.2及时排查险情,控制险情发展;
11.10.3按确定的应急方案严格实施,加强监控、加密监视观测、专人防守;
11.10.4必要时及时撤离人员、设备、设施;
11.11 险情发展扩大情况下的应急防范。险情发出预警信号后,又有新的发展和扩大,要意识到可能是事故即将发生的临界状态,应迅速进行人、机、设施的撤离,并做好警戒和组织工作。
11.11.1险情释放和险情解除情况的应急防范。险情释放和险情临时解除后,要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险情再释放而酿成事故,应进行险情稳定性的观测,确认稳定后,再进行相关作业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11.11.2“重大危险源”发出险情预警后是事故发生的边缘状,要及时、准确的分析险情性质和确定防范措施,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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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做到认真组织实施;
11.11.3重大危险源监控应严格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控管理台帐,严格执行监控情况报告制度;
11.12 重大危险源评估。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发生事故后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损失程度进行危险程度评估。“重大危险源”一般分为4级:
11.12.1一级重大危险源为可能造成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11.12.2二级重大危险源为可能造成3-9人重大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超过100-1000万元之间的事故;
11.12.3三级危险源为可能造成1-2人死亡事故或经济损失超过10-100万元之间的事故
11.12.4四级重大危险源为可能造成3人以上群伤或经济损失超过1-10万元之间的事故。
11.13“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要通过GQ 主管领导组织,集中分析讨论确认,也可通过工程技术部、物供部、质安部事先提出初步方案,再由工区主管领导组织讨论并确定等方式进行。
11.14 重大危险源状态监控,是指被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应客观地反映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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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危险源处于正常状态监控;
11.14.2是否发生过险情预兆以及情况预兆的性质和程度,是否继续发展及频次;
11.14.3危险源是否已解除,何时解除,是何种原因而解除; 11.14.4危险源释放情况(危险源演变成事故但坩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释放时间性质及程度:
11.14.5危险源演变发生事故,事故性质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程度。
11.15 对“重大危险源” 的状态监控方法主要有:
11.15.1通过人员监视、检查、设备一起观测监视、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等;
11.15.2险情评估分析重大危险源的状态变化情况和演变情况,应建立完整的监控台帐;
11.15.3险情预兆及预警,发布下达预警报告,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入特殊监控过程,如特殊环境、季节、雨季、泥石流区域,安排人员值班警戒;
11.15.4组织施工人员、设备设施撤离,应及时果断,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
11.16重大危险源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是突出事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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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潜在的危险因素演变到发生过程的初始状态,应通过检查、观测及时发现险情峄发生的险情预兆鹫认真分析,评价,及时进行预警,使相关人员知情,并进行防范。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预警情报,并做到及时逐级上报。
11.17对所预知监控的重大危险源或临时发生的重大险情进行密切监控,当发生预警报告的同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应在发布险情当天告知险情预警部位的所有相关人员,并最晚在48小时内上报上一级相关部门会签,项目经理审批后,下达实施,由质安部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11.18 现场监控记录。由工区指定的责任人员对分工负责的危险源项目(部位)每班根据现场监控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定时记录),项目部应加强现场监控记录的管理,所记录的事实描述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详细、清晰,并妥善保存。现场监控记录应定期专人负责进行检查、分析。并按规定执行。
11.19 应急预案。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客观存在,对已确认并立项的危险源,通过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对其存在的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有足够的认识,在辨识、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隆地制定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11.19.1安排人员进行检查、观察,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观测、设置防护设施,明确资源配置、落实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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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2发现险情预兆后应发布预警,设置安全警示,采取防护防范应急措施,加密检查,以及所采取的人员撤离、疏散、方式方法、撤离路线、通道;
11.19.3发生险情后的排查和控制措施;
11.19.4事先无任何征兆突发性事故情况下,所采取的施救措施、抢险、救护等方案。应急预案中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组织系统、领导责任,实施观测、检查、措施。必要时的撤离组织方式,做到部位名称、地点、时间、人员、设备明确,方式方法明确具体、详尽、可行。
11.20“应急预案”由工区总工或主管生产的副主任负责组织制定,工程技术部、物供部、质安部参加,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参加的相关部门会签,工区主任审批。
11.21 “应急预案”的评审。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是针对重大危险源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预防重大危险源演变发生重大事故所采取的重要防范措施,工区应对所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会签。“应急预案”应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施工进度、客观环境变化,设备设施状态及变化情况举行及时修补、补充完善。
11.22 在监控过程中重大危险源出现险情征兆,工区应及时发出预警报告,制定应急预案,并通过评审程序,以确保其防范措施的适宜性和可靠性。
11.23 关于监控记录的上报和存档。向上一级报告的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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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记录,由质安部负责归口上报,上报的记录为:
11.23.1《水电七局重大危险源评估及预案登记表》; 11.23.2《重大危险源预警报告》;
11.23.3《水电七局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11.24 工区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奖惩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所造成的过失和损失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罚和行政处分,对监控实施落实,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及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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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工程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2.1 根据水电七局有限公司《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局安监〔2011〕1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我工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12.2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12.3 凡属我项目部工程分包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2.4 工程分包指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等,从事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12.5 分包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12.5.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5.2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12.5.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5.4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12.5.5税务登记证;
12.5.6工地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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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参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队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12.6.1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 12.6.2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12.6.3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县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评价); 12.6.4上一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审核评价)。 12.7 进行工程分包,发包单位在调查、筛选的基础上,确认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从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中拟定选择工程分包施工队伍,按照公司《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规定》或《水电七局机电安装分局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资质审查评审程序进行严格的评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12.8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的资质单位,严禁工程分包。 12.9 工程分包项目和拟参加从事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经评审批准确认后,发包单位与分包施工队伍应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12.10发包单位和分包施工队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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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发包单位应对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队伍做到以下工作:
12.11.1分包施工队伍进场7天内,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交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责;
12.11.2现场施工人员4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专职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具备设置安全机构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不设立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12.11.3分包施工队伍应将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送交发包单位备案,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发生人员变更应与发包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报告说明;
12.11.4分包施工队伍应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生产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持证上岗;
12.11.5分包施工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使用发包单位提供的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经发包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发包方的安全措施或经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队伍编写的安全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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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免除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应妥善保存。
12.12分包施工队伍所从事的施工作业项目、重要危险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对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12.13分包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施工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有效性,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12.14分包施工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施工部位的安全检查应专人负责,危险部位进行盯岗或跟岗检查,并加强每班的巡回检查,各项安全检查应落实到人,并记录在册。
12.15分包施工队伍应参加发包单位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自己队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12.16分包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级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12.17 分包施工队伍要求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非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18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纳入我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之中, 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经济处罚规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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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要遵章守纪、自觉遵守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施工生产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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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罚规定
13.1进入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人次罚款100元: 13.1.1不戴安全帽或未系紧帽带者;
13.1.2使用手动砂轮机和落地砂轮机未戴防护眼镜者; 13.1.3戴手套打大锤者; 13.1.4使用磁力钻戴手套者;
13.1.5从事机加工人员操作时禁止戴手套,女工要戴好工作帽; 13.1.6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穿规定的工作服,严禁打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裙子等上班;
13.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如有特殊情况需有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单位同意,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13.3厂区设置双黄线为人行安全通道。人员行走必须走安全通道,上下班时间在人行安全通道行走可以不戴安全帽,但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在人行安全通道行走必须戴安全帽;如有违反者,按《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13.4将安全帽放在地上坐者,一人次罚款200元;
13.5从事高空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人次罚款200元: 13.5.1不系安全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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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系安全带不挂保险钩者; 13.5.3系安全带保险钩“低挂高用”者;
13.11 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不准乱堆乱放,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行走通道,安全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占用班组罚款200~500元,个人罚款100元;
13.12安全通道内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否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3.1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和挪动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否则其应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并对其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3.14坚持持证上岗,特殊工种(起重工、起重架子工、焊工、电工、起重机司机等)无证上岗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3.15酒后上班,每人次罚款200元,并责令停工1天接受质安部门进行的违章教育;
13.16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区域内禁止烟火,并设明显警告标志。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动用明火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13.17施工现场使用的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存放间距要保证在10米以上,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气瓶上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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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胶圈,存放气瓶的地点要设防晒棚,避免太阳曝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气瓶严禁接触易燃易爆品和热源辐射加温。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立放使用,不能滚动搬运。否则每违规一项对使用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对未听劝阻的责任人加倍罚款;
13.18氧气瓶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氧气调节阀严禁沾油脂,严禁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违反者每项罚款100元;
13.19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性能是否良好。使用时应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吊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允许离开操作岗位,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13.20 凡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工作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由医院出示证明,符合条件者,才能从事高空作业;凡经医生诊断属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9.21高处作业施工范围大的必须使用脚手架,铺设固定跳板,安置1.2米高的防护拦杆或挂安全网,安全网距离工作面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13.22 高处焊割作业点周围及下方地面上火星所及的范围内,应
精选
彻底清除可燃、易爆物品,并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设专人监护。否则每处罚款100~200元;
13.23 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接电源线,非电工人员不得从事电气作业,违者后果自负,并罚款100~200元。电工要严格执行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及防护工具,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否则一人次罚款100元;
13.24机械设备的外观要求保持整洁,防护罩须保证完好无缺,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损坏金属加工设备设置的防护罩、挡屑板、隔离围栏等安全设施者罚款200元;有火花溅出或有可能飞出的设备作业时未设置挡板或保护罩,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3.25施工现场(临时或永久)100V以上的照明线路及电动工具,包括使用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通过钢结构的愣角或者尖锐处必须对电缆进行进行有效的防护,否则罚款100元,电缆如有损坏,或者电动工具及其他用电设备发生漏电现象的,电工应及时维护,否则每处罚款100元。电工应保证各种设备应良好接地,行灯照明应用36v以下电源,潮湿环境及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照明电源,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13.26从事X射线探伤作业时,应划定安全区域、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并穿好相应的防护用品,否则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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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 严禁职工以任何理由把孩子、非施工人员及无关人员带到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13.28施工现场焊机电源线、乙炔带、氧气带应盘好并分别挂在固定的架子上。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3.29大型设备检修或在高空检修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进行,专人负责指挥,作业处设临时安全栏,并设专人监护,否则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3.30 电气设备检修时,应拉闸断电,并挂“禁止合闸”等警示牌或有专人监护,必要时设防护栏。如没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如造成事故损失按分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3.31 禁止“三违”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每人次罚款100~500元;
13.32禁止指派民工从事危险作业及特殊工种作业,违者一次罚款100~200元;
13.33施工现场单位及个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并且对班组当月的效绩工资进行考核;
9.34对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指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地立即进行整改,如经指出不改的,对责任班组处以200~800元罚款;
13.35以上罚款由质安部专职安全员当面签发罚款通知单,将罚
精选
款通知单交劳财部执行罚款;受处罚责任人于罚款单上规定时间内到劳财部职能交纳罚款,并将收款凭证交质安部存档。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纳罚款者,逾期一天双倍处罚;逾期二天以上者,停工安全教育,直至交清罚款为止。
注明:1、本处罚规定与安全文明施工处罚规定有重复时,罚款
一次,罚款金额取高不取低。
2、本处罚规定适用于分包单位和外协劳务人员。
第十四章 安全例会制度
14.1为了规范工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安全例会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14.2 安全例会规定 14.2月安全生产会
14.2.1每月由工区副主任或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主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职工大会;安全生产会的基本内容: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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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况;对发生的事故、违章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运转中发现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主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安排下个月安全生产工作的要点,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等。
14.3周安全例会
14.3.1每周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副主任组织各部室主任、各班组长,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安排下周安全工作的要点,质安部提出安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整改要求,互相交流经验,协调各班组的安全工作,明确安全文明施工中的责任划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等。安全周例会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并有与会者亲笔签名。
14.4安全日活动
14.4.1由班(组)负责人组织进行班前、班后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安全工作,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做好记录并有参加活动者的亲笔签名;
14.4.2班前会的主要内容:上班前5到10分钟结合当班工作任务,核查作业人员的着装、工具、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具、身体状况。做好事故预策,布置安全预防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提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点及采取的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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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班中的主要内容:班长、兼职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14.4.4班后会的主要内容: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批评忽视安全、习惯性违章、违章操作、未遂事故等到不良现象;
14.4.5班前、班中、班后会活动必须做好文字记录及亲笔签字。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15.1工区实行内部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下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一级安监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5.2安全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
15.2.1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并设安全部,其他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15.3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5.3.1监督管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的落实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精选
15.3.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安全部报告。
15.3.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相关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
15.3.4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安全活动。 15.3.5组织事故调查,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15.3.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
16.3.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15.4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15.5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5.5.1在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工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精选
15.5.2关注设备和设施的健康水平,检查督促重大缺陷的消除工作。
15.5.3检查督促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15.5.4负责消防、交通、施工保卫的管理工作。
15.5.5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并作好安全教育培训及有关安全方面的上岗考试工作。
15.5.6负责督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事故演习、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整改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15.7负责工区的环境保护和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 15.8负责检查工区的防汛度汛安全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15.9负责工区的事故调查、安全考核及生产安全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15.6安全管理人员的职权
15.6.1有权进入施工现场、重要部位检查了解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
15.6.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5.6.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向工区(部门)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精选
15.6.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精选
第十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 16.1 工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做到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救护及后续治疗,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保障。
16.2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和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局安监〔2011〕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工区施工生产特点而制定的,水电七局金沙电站项目部机电安装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建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的设备和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16.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区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16.4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
16.4。1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机构制定; 16.4。2应急救援预案的协调与指挥机构; 16.4。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16.4。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16.4。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精选
16.4。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16.4。7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 16.4。8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救助; 16.4。9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6.4。10应急救援的其它内容。
16.5工区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知识的教育。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
16.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避免在救护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精选
第十七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
17.1工区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施工生产较大等级以上的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减轻健康危害,规范各类事故的管理,及时做好各种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工区根据七局有限公司七安《安监》发[2008]104号文件及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17.2职工(含民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除参照七安《安监》发[2008]104号文件执行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17.3 发生各类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本着对企业和员工负责的态度,认真调查分析,处理。
17.4规定中所指的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及在生产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7.5事故等级划分:
17.5.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的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5.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5.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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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事故;
17.5.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7.6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7.7事故发生后,对于不按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工区相关责任人,将根据事故处理结果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和经济处罚。
17.8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负责人以及质安部。
17.9工区质安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级安全管理部(分局工程安全管理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规定不超过2小时。
17.10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7.9.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7.9.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17.9.3事故的简单经过;
17.9.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7.9.5已采取的措施; 17.9.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17.9.7事故报告后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7.9.8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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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1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位盖章,上报分局工程安全管理部;
17.10.2事故发生现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10.3要保护好出事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事故单位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录像等保护性措施。
17.10.4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事故现场,销毁证据。
17.11事故调查
17.11.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积极协助工区质安部和分局展开事故调查。
17.11.2较大的生产事故,项目部可授权或委托分局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调查事故。
17.11.3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局、分局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通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13事故处理
17.13.1事故处理依据应参照国家安全局有关“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7.13.2针对每一起事故都有要严格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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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17.13.3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17. 14事故统计上报工作由工区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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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8.1总则
18.1.1为在安全生产中贯彻重奖重罚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8.1.2对在安全生产中作业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
18.1.3奖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第一线生产施工人员实行倾斜政策。
18.1.4安全生产处罚实行既罚款又扣分的原则,罚款按本规定执行,扣分按《安全生产考评办法》执行。 1 8.2奖励规定
18.2.1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工区主任 、副主任、总工及各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年终进行
考核,达到指标者给予奖励,失控者进行经济处罚。
26.2.2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者(不限于),经质安部审查,分管领导审核,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2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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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18.2.2.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一般或重大事故发生; 18.2.2.2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避免或减少伤亡和事故损失的;
18.2.2.3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克服困难,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成绩显著的;
18.2.2.4研制、革新、引进安全技术,经分局、工程局及有关部门鉴定,实际效益显著的;
18.2.2.5在抗洪抢险及突发性事件中,积极果断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或减少灾害损失的。
18.2.2.7年终被工区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一次性给予奖金500元;年终被分局、工程局及久隆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评比单位进行奖励。
18.3罚款规定
18.3.1各责任单位必须坚持每天班前安全5分钟及每周一的安全学习、总结活动,对职工应进行“三工教育”,并做好记录,经检查没有做到的处以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停产学习,对第一责任人处以50元~100元罚款。
18.3.2对违反国家、工程局、分局及项目部的有关安全施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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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操作规范的个人及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定期整顿、警告,停止作业进行教育及处罚,处罚金额为:200~500元;具体按《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屡教不改的处以停工或待岗处理。
18.3.3对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指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地立即进行整改,如经指出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对责任单位处以100—300元罚款。
18.3.4对发生险情未遂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800元,对责任个人罚款100~300元。
18.3.5对已指出的不安全因素继续不整改或险情事故重复发生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停止作业外,将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8.3.6凡因未穿戴好劳保防护用品习惯性违章发生的事故,一次罚款50~200元,对重复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倍罚款。
18.3.7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18.3.7.1轻伤事故:伤一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不等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各处以100~200元罚款;一次性伤两人或两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以上的,要按以上比例加重处罚。
18.3.7.2重伤事故:每发生一起,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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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3死亡事故(包括工伤、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等事故伤亡):一次死亡一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罚款500~1000元;死亡二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罚款800~2000元。
18.3.7.4发生多人伤亡事故(三人以上):
18.3.7.4.1全部轻伤事故,每伤一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00~5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罚款50~200元;
18.3.7.4.2如有重伤事故,每伤一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罚款100~500元;
18.3.7.4.3如有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4000元,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罚款800~2000元。
18.3.7.5对发生的轻微的工伤,可按一次性报销治疗费处理。药费金额标准为100元以内罚款50元;药费金额在100元~500元,罚款100元;药费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报销药费金额的20%罚款。
18.3.7.6凡发生人身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都要及时上报工区领导和质安部,对在12小时内不报或隐瞒不报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元罚款,且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及个人承担。
18.3.7.7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质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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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事故调查。凡没有积极配合的单位及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18.3.7.8因“三违”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者视其责任大小,损失多少,根据受伤程度不同情况,对责任单位处以5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对多次发生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加倍处罚。
18.4实施办法
18.4.1所有罚款,由劳财部专项单列,建立台帐,专款专用,用于安全奖励、教育、活动费用支出。
18.4.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来源有: 18.4.2.1工区按有关规定提取的行政拨款; 18.4.2.2安全生产的违章及事故罚款; 18.4.2.3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罚款金额; 18.4.2.4业主、监理部对我工区的安全考核奖励。 18.4.3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途: 18.4.3.1兑现安全奖励;
18.4.3.2开展安全活动奖励及相应费用; 18.4.3.3购买安全教育资料及有关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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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由质安部提出申请,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审批。
第十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19.1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提升水电七局金沙电站机电安装工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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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施工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章现象,结合工区在金沙江流域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特点,特编制本规定。
19.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班组长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2.1在检查中发现没有做或没有做好班组级安全教育; 19.2.2班组安全活动没有记录;
19.2.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1项(以下整改通知单为准); 19.2.4主要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前,施工班组末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生产;
19.2.5因班组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班长负连带责任; 19.2.6班组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其安全职责;
19.2.7班组无故不参加工区组织的安全活动,经指出拒不改正; 19.2.8班组外聘(招)用人员,未按工区规定履行申报批准手续;
19.2.9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9.2.10指派临时工从事危险性作业; 19.2.11违反安全生产工区规章制度; 19.2.12违章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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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3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班; 19.2.14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9.2.15重大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没有防范措施或指定监护人员;
19.2.16在恶劣天气安排或默认职工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19.2.17安排或默认职工操作待修的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行。 19.3下列行为之一,对违章者罚款100元/人次: 19.3.1管理人员衣冠不整进入施工现场;
19.3.2进入施工现场在禁止吸烟处吸烟的、乱丢烟头; 19.3.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带的,以及坐安全帽; 19.3.4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赤脚;
19.3.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9.3.6工作时间在施工现场睡觉;
19.3.7高压容器(氧气瓶、乙炔瓶)在地上滚动运输; 19.3.8 在施工现场打闹等;
19.3.9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作业时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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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0设备运行中禁止戴手套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9.3.11打大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9.3.12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19.4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19.4.1 无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
19.4.2 对安全管理人员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没有按期反馈的,对责任班组罚款200元,对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
19.4.3 对于未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的,或施工作业人员态度恶劣的、拒不合作的班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班组罚款100~200元;
19.4.4 对于已下发了“安全隐患停工指令书”的工程技术部位,未经验收合格,自行复工的班组,对责任班组罚款100~300元;
19.4.5 凡对安全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整改采取敷衍、欺骗、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对责任班组和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
19.5 安全用电
19.5.1 非电工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罚款100元/人次; 19.5.2 故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的,罚款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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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处对责任班组罚款100~200元: 19.5.3.1在沟道、隧道、夹层内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19.5.3.2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19.5.3.3移动电动工具电源或照明电源使用劣质或破损电缆; 19.5.3.4施工现场(车间)手持电动工具或流动电源盘未经过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未及时更换);
19.5.3.5临时电源不符合要求的或乱拉乱接;
19.5.3.6用铝丝、铜丝捆绑电缆的或用铝、铜丝代替保险丝; 19.5.3.7使用“神仙挂钩”的,或直接从碘钨灯上接线的,或直接将电源线插入插座内使用;
19.5.3.8在室外施工,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9.5.3.9高压带电危险部位不设安全警示标志;
19.5.3.10用电线路老化、破损不及时更换的,开关损坏不及时更换的,电源线路接头裸露未包扎或接头包扎不规范;
19.5.3.11使用钢筋、钢管、水管代替地线、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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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2焊钳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9.5.3.13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19.5.3.14施工区域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19.5.3.15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9.5.3.16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19.5.3.17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19.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处对责任班组罚款100元 19.6.1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未分开5m以上放置或未与明火保持10m以上距离;
19.6.2气瓶、乙炔瓶的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
19.6.3用安全附件不齐全的氧气瓶、乙炔瓶; 19.6.4氧气瓶、乙炔瓶在阳光下暴晒,无遮盖防护棚; 19.6.5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19.6.6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19.6.7明火烘烤氧气瓶、乙炔瓶;
19.6.8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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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钉鞋的;
19.6.9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 19.6.10氧气皮管混用;
19.6.11焊接、切割作业时,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19.6.12切割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 19.6.13堵塞安全通道; 19.6.14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9.6.1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志;
19.6.16压力表损坏或不合格; 19.6.18禁止火灾区内动用明火;
19.6.19在施工现场从事电焊、气焊交叉作业没有防火隔离措施; 19.6.20使用几块木板搭设的踏板未固定、绑扎; 19.6.21在脚手架上作业时无安全通道和工作平台;
19.6.23高处作业用马道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9.6.23高处清理垃圾时,下部未划定警戒范围或设立专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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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
19.6.24上、下交叉作业,双方未签安全协议; 19.6.25洞内或夜间高空作业照明不够。
19.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处对责任班组或个人罚款100元 19.7.1从事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挂保险钩; 19.7.2高空作业无工作平台、护栏或安全网;
19.7.3高空作业(含临空临边作业)使用破损的安全带; 19.7.4登高作业时未设临时上下梯子的或梯子的高度、宽度、牢固性不符合要求;
19.7.5高空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19.7.6高空作业无防坠落措施;
19.7.7从事高空作业在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9.7.8高处作业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
19.8.9购进的各种起重机械设备、钢丝绳、滑车、卡扣等没有相关的资格证书如产品合格证书、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对综合管理部设备物资职能罚款200元;
19.8.10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班组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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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1起重机械未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
19.8.10.2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19.8.10.3起重特种工器具如钢板钳、钢丝绳、卡扣等使用过程中无检查记录的;
19.8.10.4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 19.8.10.5无证操作人员操作起重机; 19.8.10.6吊装作业时下面有人未撤离就起吊;
19.8.10.7吊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时,吊车司机未打铃警示就起吊;
19.8.10.8搭乘非载人吊笼;
19.8.10.9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9.8.10.10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19.8.10.11吊物捆扎不牢、吊装方法不当或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
19.8.10.12重量不明盲目起吊的;
19.8.10.13棱角、刃口的物件在吊点处未包、垫就起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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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14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的;
19.8.10.15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筋等较长的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方式的;
19.8.10.16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重物及时升起,或未切断电源的;
19.9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9.1.无证驾驶;
19.9.2驾驶证件不符的车辆; 19.9.3在施工区、生活区超速行驶; 19.9.4酒后开车或疲劳驾驶的;
19.9.5驾驶车辆时,穿拖鞋、赤脚、戴耳机的; 19.9.6皮卡车、双排车车厢载人的; 19.9.7人货混载;
19.9.8在施工现场,司机离开驾驶室未戴安全帽。
19.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的责任班组或个人罚款100~200元
19.10.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标志)或移作他用的; 19.10.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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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拆除19.10.3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或进入危险区域的;
19.10.4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安全网的;
19.10.5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设施的;
19.10.6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的; 19.10.7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 19.10.8高处作业面(包括过道)的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挡脚板(或安全网);
19.10.9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的;
19.10.10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19.10.11机械转动部分无保护罩的; 19.10.12上下固定爬梯无防护栏杆的。
19.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班组或个人罚款100元 19.11.1在施工区、生活区墙壁上乱写、乱涂、乱画的; 19.11.2在施工区域非吸烟处吸烟的;
19.11.3乱扔、乱倒施工垃圾(包括焊条头、废砂轮片、包装盒等)及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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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4班组休息室、部门办公室堆放零乱、不整洁的; 19.11.5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未及时清理的; 19.11.6起重用的钢丝绳随意摆放未及时回收的;
19.11.7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整齐的; 19.11.8高空作业用具、材料未妥善统一放置的;
19.11.9脚手架、排架、高空作业小平台上堆放杂物、废料不及时清理的;
19.11.10施工场所未做到“谁施工、谁清理”,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19.11.11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在道路上随意堆放设备、材料、物品的;
19.11.12工具房、车间等地方门前或周围杂乱物未及时整理的; 19.11.13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未设明显标志的。 19.12. 1施工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无安全警戒线、警报装置及信号或警示牌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9.12.2施工现场射线探伤作业无警报装置及信号的,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
19.12.3 施工现场射线探伤作业人员无检测射线剂量器的,对个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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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4射线探伤作业未下发通知单就开始从事射线探伤工作的,对施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19.13.1 在未消除重大隐患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无人值班的,对责任班组安全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19.13.2门卫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职守的罚款100--200元/人次; 19.13.3 安全员上岗衣冠不整,罚款100元/人次; 19.13.4 施工现场值班人员睡觉的罚款100元/人次。 19.14.1以上罚款由安全环境管理部专职安全员当面签发罚款通知单,将罚款通知单交劳财部执行罚款;受处罚责任人于罚款单上规定时间内到劳财部交纳罚款,并将收款凭证交质安部部存档。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交纳罚款者,逾期一天双倍处罚;逾期二天以上者,停工安全教育,直至交清罚款为止。
注明:本处罚规定与施工现场管理及经济处罚规定有重复时,罚款一次,罚款金额取高不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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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为完善和规范工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和正常的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整体形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法规,结合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0.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标准:
20.2.1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0.2.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本工种所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工具,严禁赤膊、赤脚、赤腿、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20.2.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说笑、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班;
20.2.4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规范和交接班制度,并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不熟悉安全规程、对现场不了解和无防护用品的人员上岗;
20.2.5现场所有人员禁止在坑内、洞口、陡坡下、机械的栏杆、防护罩及等危险处休息,注意各种危险标志和信号,不准通过“禁止通行”的区域,严禁进入正在运行的挖掘机、起重或吊车的旋转半径;
20.2.6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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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操作别人的机械,严禁在机械运转时加油、擦拭或修理工作;
20.2.7未经质安部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拆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标志。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0.2.8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搬运器材或传递工具,严禁抛投,严禁作业人员沿风管、水管和教授见上下攀爬;
20.2.9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服从管理;
20.2.10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或携带明火;
20.3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标准 20.3.1一般要求:
20.3.1.1项目部应随工程进度及时设置标准化、规范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不留死角,为员工创造良好安全的作业环境;
20.3.1.2施工过程中需采取的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牢固、可靠、完善、适用。做到有计划地提前布置;
20.3.1.3安全防护设置布设后,应本着“谁的区域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做好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20.3.2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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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1安全围栏:凡重要通道、贵重设备保护、危险区域的区划,均应设置安全围栏;
20.3.2.2临时防护栏杆:多种形式,凡高处临空面,孔、洞、沟的临时边沿必须随时装设1.2米高,中间两排横杆的临时防护栏杆;
20.3.2.3孔洞沟盖板:按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带有限位并涂以色标和编号;
20.3.2.4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在水平梁上移动时使用; 20.3.2.5滑线安全网:宽阔作业空挡时使用; 20.3.2.6安全通道:凡是作业场所必须有安全通道; 20.3.2.7安全网:凡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挂设安全网; 20.3.2.8安全棚架:放置氧气、乙炔、卷扬机等材料及小型机械,应制作统一的安全棚架;
20.3.2.9空气开关配电柜:主要应用于施工电源的一级盘和二级盘;
20.3.2.10集中式照明设施:用于现场、厂房内大面积照明; 20.3.2.11漏电保护器:用于用电场所对人身保护。在二、四及盘内均应装设;
20.3.2.12项目部内设置统一的废料垃圾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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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13工具房:用于现场与厂房内电焊机集中或分散布置。 20.4施工现场
20.4.1施工场地应按施工总布置的规划,布置合理,做到通畅、平坦、整洁、无杂草、无油污、无积水。根据不同时期施工生产实际的需要,合理使用场地。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采取封闭措施;。
20.4.2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大型设备等,应结合场地实际情况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的要求;
20.4.3有施工现场责任人标牌,安全文明生产宣传牌醒目,各种安全警示牌齐全,现场材料设备摆放整齐、稳固,标识清楚,不乱堆乱放。对废物、废渣应及时收捡、清理,放置指定位置,不准在施工现场乱丢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做到“工完场地清”;
20.4.4根据施工区域,施工人员的多少,合理布置工地卫生设施;
20.4.5尘毒作业场所应有相应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0.4.6 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装设路灯,用电设备及线路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0.4.7在陡坡、排架以及其它高处临空边缘作业时,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20.4.8施工场地孔口、井口等应加盖板或设置围栏,并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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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标志;
20.4.9多层作业必须制定专项防护措施、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指挥;
20.5 施工生产现场道路
20.5.1路基可靠、路面平坦、无积水、不乱堆放器材、乱丢废料,保持畅通,主要施工道路宽度应按规范要求修筑,危险路段应设置防护设施和警告提示标志,横跨路面的电线、设施应按相关规定架设;
20.5.2临时通道、排架平台、扶梯牢固可靠,临空面设置扶手栏杆;
20.5.3在交通繁忙路段和影响交通的施工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排专人监护指挥。
20.6施工机械设备
22.6.1各种机械设备必须保持外观清洁,无漏水、漏油、漏电现象,机况良好,技术指标、操作规程清楚,制动装置可靠、仪表齐全、准确、灵敏,做到开机前安全检查、运行中安全操作、停机后保养,发现故障、异常及时排除;
20.6.2各种机械设备的裸露传动部位,必须安装网罩等可靠的防护装置;
20.6.3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20.6.4大型施工机械行走、升降、转动的构件并有明显颜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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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起重设备在运行时,作业空间应确保畅通,不得有障碍; 20.6.6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20.7 临建设施
20.7.1 施工用各种临时住房、车间、仓库及办公室、值班室等临建设施,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坡、危石等威胁的区域内,房屋基础稳定,有防火措施,四周排水通畅,建筑物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0.7.2氧气、乙炔站应有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的设施和相应措施;
20.7.3临建设施周围场地应平坦、清洁、卫生,日常有人清理,尽可能进行绿化环境,设置卫生厕所、垃圾集中堆放,污水集中排放,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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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1.1 为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使现场施工用电规范化,确保人身、设备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分局有关用电管理规定,结合工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1.2建立建全安全用电管理体系即:工区“施工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明确施工安全用电技术负责人,工区主任要为工区安全用电负全责,主管安全副主任要为安全用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要为安全用电负管理责任。
21.3 施工现场电源敷设、电源装置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做到安装使用管理同步进行。
21.4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用电的管理制度,施工电源的敷设、安装及使用要做到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书面同时下达,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措施交底,竣工后进行安全检查。
21.5 从事电气维护的作业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1.6 对电气操作人员,要严格实行操作票制度,并必需设置监护人员,作好安全措施;对在电气作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实行工作票制度。
21.7 加强对非电气施工人员的安全用电教育,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方法,对违章作业造成电气事故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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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和处罚。
21.8 加强电气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做到每班巡视检查,每周、月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的线路、电气装置要及时处理。
21.9 线路架设应规范,按规定架空或埋没(穿管) 敷设,严禁在施工工作面乱敷设用电线路,严禁导线、电缆随意悬挂、缠绕以免造成触电伤害事故。电缆敷设要采用防挤压、防腐蚀、防挂伤的安全技术措施。
21.10 施工现场的配电盘(柜、箱)必须规范、牢固、防雨,并安装漏电自动保护装置,以确保人身安全。
21.11 施工现场洞内或潮湿的施工部位动力电源和220V的照明电源必须在安装后进行调试,并记录合格后方可使用。
21.12 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施工作业人员在带电操作时必须要设置围栏并悬挂警示牌。
21.13 施工作业人员在36V以上(不含36V)电压等级电缆附近作业,必须了解其电压等级,确保人、机、器具与电缆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在作业时不操作电缆。在高压线路附近作业,要特别交底,提示施工人员防范,必要时设监护人监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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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高压电缆带电移动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或采取其它防范措施避免人体直接与高压电缆接触,对于横跨公路和施工部位人员密集的地方,要采取架空或埋设措施,确保电缆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21.15 施工用电电气装置(变电房、变压器、配电盘、大型设备等)的安装、使用必须遵守安全技术规定, 保证设施安全距离,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为防止意外攀登,要设安全防护围栏,保证围栏高度、距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围栏质量,防止人员从围栏钻进钻出, 并悬挂醒目警示牌。
21.16 在电源和用电两端应装设配电盘(柜、箱),配电盘(柜、箱)的安装使用要根据负荷大小来确定熔断保险规格,不得随意代替,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配电盘(柜、箱)应做到防雨、防湿、防火、防触电并采用绝缘材料防护,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配电盘上每一个电气开关都应标示负荷名称。
21.17 携带式作业灯不得超过36V,较危险场所使用的携带式作业灯不得超过10V。
21.18 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遮栏,电缆铝包线等金属铁皮,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4欧,重复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欧。
21.19 验电要用合格的验电工具进行,高压系统验电时要戴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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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21.20 从事电气施工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则,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在操作石板闸刀和铁壳开关以及大负荷开关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21.21 电工工具禁止外借,使用者平时应注意爱护保养。电工因保管理不善损坏电工工具,应照价赔偿。
21.22 配电房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配电房应悬挂明显警示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房。工作人员严禁单独进入配电房作业,操作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21.23 施工现场电气施工、用电管理,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国家有关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等电气施工、用电管理安全技术规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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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火工材料和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局设备〔2011〕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项目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及人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22.1.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置专门仓库分别存放,并设立警示标志;
22.1.2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地点;
22.1.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不得入库存放;
22.1.4凡领取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实际使用数量填写领用申请单,经工区主管部门领导签批后,由专人到仓库领取,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出库登记,并由经手人签收后方可发货,实际领用量使用情况需经施工负责人签证;
22.1.5管理人员必须定时对储存库内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书面上报有关部门;
22.1.6 禁止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地点; 22.1.7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地附近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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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严禁超量领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存放、使用、转让、转借、出售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惩;
22.1.9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22.1.10 氧气瓶、乙炔瓶运输过程中必须安装防震胶圈,以防碰撞造成伤害;
22.1.11 氧气瓶、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有效安全距离5米以上,距明火效安全距离1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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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χ、γ源射线探伤安全管理规定
23.1放射源释放出来的射线具有一定的能量,能够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可以破坏人体的细胞组织,从而对人体造成伤害。当人受到大量射线照射时,可能会产生头昏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时会导致机体损伤,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当操作人员或公众群体受到少量射线照射时(国家规定一年的累计剂量),一般不会有不适症状发生,也不会伤害身体;所规定的安全距离是由放射源的种类及国家或当地省环境保护局对现场测试的报告所定,为确保探伤人员和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3.2 放射源存放处,必须达到有关部门设计要求存放,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取用和储存登记制度。
23.3 探伤人员将放射源在储存库取出工作时,要有时间、工作部位的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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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探伤人员没有接到反馈射线探伤通知单时,探伤人员在任何部位应停止工作。
23.5 严格遵守在工区统一安排时间内进行透照工作,不得未经通知擅自进行透照工作。
23.6进入施工现场探伤人员必须确保放射源装置的完好性,透照完毕后探伤人员必须检查放射源是否回到安全防护容器中,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解除警戒。
23.7 进入施工现场确定安全距离后,在透照部位四周洞口设置警戒线、警示牌、挂红灯以示警戒,防止闲杂人员进入。
23.8 在曝光射源处设以红色警灯并配声响报警装置,在进行曝光拍片前开启报警器以便通知曝光场所附近的人员撤离现场及通知其他非工作人员远离辐射区。
23.9从事探伤的人员在曝光期间也必须远离辐射区,站到铅屏蔽板后摇源,此后在警戒线以外加强人工巡视及警戒。
23.10 拍片结束后及时通知生产负责人以便恢复正常工作。 23.11放射源撤离现场后,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储存在专用的库房内,并由专人保管。
23.12探伤人员必须携带好个人射线报警器和射线监测仪,并确保设施(仪器)的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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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探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χ、γ射线探伤机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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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24.1 车辆安全管理
车辆管理归口部门主要有:物供部、办公室、质安部; 24.2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24.3交通事故处理
24.3.1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通知质安部,便于事后处理;
24.3.2质安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避事故现场,并应立即报告工区领导及工区部质安部并配合调查处理;
24.3.3发生交通事故,由工区质安部派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4.3.4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3.5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4.3.6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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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责任;
24.3.7质安部受分局相关单位委托进行事故处理时,应收集整理以下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有人员受伤,应同时收集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收集好以上资料以利于分局相关部门向保险公司办理理陪。
24.4 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4.4.1汽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持证上岗,并与其从事的驾驶工作性质相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章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4.4.2驾驶员出车时未经工区领导或办公室同意,擅自动用车辆办私事,发现1次罚款100--500元,并承担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
24.4.3非在岗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按分局相关规定执行; 24.4.4驾驶员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24.4.5驾驶员应爱护车辆,按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使用,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24.4.6未经工区领导同意,不得将钥匙交于其他人员驾驶,发现1次对本车司机处以50--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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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4.4.8车辆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严禁隐瞒,并及时写出事故经过,上报项目部质安部,质安部根据事故情节,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对责任人按分局及项目部有关条例,予以赔偿直、间接损失外,根据责任情况,另行给与当事人直接损失额10%~100%的罚款;
24.4.9驾驶员年底要应写出本年度个人安全工作总结,并由工区主管领导签订意见,交质安部统一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管理部进行年底考评;
24.4.10工区对在一年中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一次性给予200~500元奖励。
24..5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24.5.1驾驶员因发生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除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处罚外,同时要扣除本人当月安全奖;
24.5.2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除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处罚外,项目部还要对个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4.5.3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要承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处罚的部分经济损失外,同时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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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工区将考虑转岗处理;
24.5.4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70%、50%、40%、3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的罚款文件规定时间内由事故单位及个人上缴到劳财部;金额较大的由财务人员从责任人的工资奖金中分期扣罚。
24.6汽车驾驶员安全考核规定
为调动汽车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生产、生活的用车安全,对驾驶员每月进行考核打分,作为驾驶员效益工资的一部分(此考核与上述各条并行)
24.6.1、工区项目部在岗驾驶员无证或证件不齐上路,发现一次扣20分。
24.6.2、驾驶员出车未经项目部领导或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搭人,否则发现一次扣10分。
24.6.3、驾驶员未经工区领导或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发现一次扣20分。
24.6.4、驾驶员不听从办公室职能或相关领导的安排和指挥,每次扣10分;
24.6.5、驾驶员应端正工作态度,若态度恶劣,消极出车,则每次扣10分;
精选
24.6.6、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其他单位的车辆或将项目部车辆借给其他人使用,否则每次扣20分。
24.6.7、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洗,确保车辆处在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否则每次扣10分。
24.6.8、驾驶员平时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保养记录,否则每次扣10分。
24.6.9、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否则每次扣10分。 24.6.10、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车辆超速行驶和违章停车,否则每次扣10分。
24.6.11、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伤的扣分比例为修复费用的5%。
24.6.12、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分别扣100分、90分、80分、70分。
附:驾驶员安全考核评分表: 驾驶员姓名:
考核内容 扣分 考核 单位 (分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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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岗驾驶员无证或证件不齐上路。 2、驾驶员未经项目部领导或办公室同意,私1次 20 1次 10 自搭人的。 3、驾驶员未经项目部领导或办公室同意,个1次 20 人私自出车的。 4、驾驶员不听从办公室或相关领导的安排和1次 10 指挥。 5、驾驶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恶劣,消极出车1次 10 的。 6、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其他单位的1次 20 车辆或把工区车辆借给其他人使用的。 7、驾驶员不爱惜所驾驶的车辆,不勤检查、1次 10 不勤保养的。 8、驾驶员未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保养记录的。 1次 10 9、驾驶员酒后开车、违章停车、超速行驶的。 1次 10 10、驾驶员未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车辆超速行1次 10 驶和违章停车的。 11、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1次 5 精选
伤的扣分比例为修复费用的5%。 12、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1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14、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15、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扣分合计: 考评得分(100-扣分合计): 质安部: 办公室: 设备物资部:
1次 100 1次 90 1次 80 1次 70 精选
第二十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5.1 为规范工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局设备〔2011〕2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5.1.1 设备物资部负责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水电七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局设备〔2011〕2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25.1.2 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
25.1.3 设备物资部对特种设备提供政策、法规、资格认证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咨询,防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我项目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为使用单位提供办理证照资格方面的服务。
25.1.5 劳财部主要定期负责组织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接受岗位培训。质安部要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复审、考证等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25.1.6 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设备物资部及工程技术部要为申报部门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经审核后,报送地方政府技术质量监督局,待审核批复后再进行施工。
精选
25.1.7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质安部将作好验收资料,由申报部门报送技术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验收,作好验收准备工作,再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环境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发证(安全使用许可证),主管部门要做好资料存档。
25.1.8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25.1.9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年检、月检、日检的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防止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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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26.1为加强工区消防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久隆公司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规定。
26.1.1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工区消防安全可分为三级管理,即:工区、质安部、施工班(组)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格局。
26.1.2 消防安全责任制:项目部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工区主任应为项目部消防工作负主要责任,并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和组织保障,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质安部主任应对项目部消防工作负管理责任,班(组)长为施工班组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质安部和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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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 消防安全检查:项目部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责任人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人员。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消防巡查记录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项目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26.1.4 火灾隐患整改:各单位在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责成有关单位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消防管理责任人报告,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质安部和办公室,质安部和办公室对整改方案实施验证后签字确认。
26.1.5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厂房、库房、仓库等火灾危险性较大作业区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各单位对消防装备、设施、器材实行挂牌定人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换,确保完好使用。
26.1.6 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单位要通过各中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6.1.7 火灭应急疏散预案与响应计划的制订和演练:经公安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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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监督机构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灭火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要结合项目部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预案。
26.1.8 消防档案:包括防火管理挡案、火灾档案、建审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消防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记录由安全环境管理部按计录控制程序规定进行标识、收集、归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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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特种及特殊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27.1 从事电气维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带电工作特别是高压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停电检修设备时,要在开关上悬挂“正在检修不得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27.2 起重人员、吊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起重人员在工作前,首先应对使用的起重设备、工器具,如钢丝绳、挂钩等都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工作中要设专人指挥,要求指挥人员吹哨、打旗、做手势要标准规范。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的物体上,禁止在起吊物体下面停留或行走;物体悬空时吊车驾驶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27.3 汽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持证上岗,在行驶前必须对车况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酒后驾车。
27.4 探伤工要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7.5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其中电焊工三年、探伤工一年。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身体条件的,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27.6 从事探伤工射线工作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票会签制度,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探伤工射线工作。
27.7 探伤工从事射线工作时,要做好周边安全警示防护工作,应设有明显的警示牌、警示灯、报警器,并设有安全防护设施,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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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及周边人员的人身安全。
27.8 探伤工从事射线工作时,要设有明显的警示牌,并设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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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工作规定
28.1女工、未成年工保护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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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9.1为确保职工安全和健康,合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工程局及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9.1.1实行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制度。发放劳保要详细登记领用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并由领用人签字,个人劳保卡必须随同职工个人工作关系调动而转移;
29.1.2劳保用品发放必须本着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性伤害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在生产中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9.1.3工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种类包括:工作服、劳保鞋、雨衣、安全帽、安全带、布手套、线手套、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电焊面罩、防护眼镜、毛巾、防护口罩、防护帽、洗涤用品等;
29.1.4劳动防护用品根据需要,由安全环境管理部作计划,经工区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由设备物资部能统一采购、保管;
29.1.5采购要到有《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或有《劳动防护用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购买时必须要有产品《监检证书》、《合格证》等资质证,购买的所有劳保防护用品,需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
29.1.6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参照工程局及分局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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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见附表表;如手套可根据施工生产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但是使用班组要提出申请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29.1.7《发放标准》中注有“△”符号的防护用品指班组备用统一保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其使用期限应按防护用品在生产工作中的损坏程度,在确保防护性能的基础上,由工区确定;注有“X”符号的防护用品,属个人经常性必用的防护用品,其品种、质量和使用期限应严格管理,可根据劳动条件和防护用品的使用程度,并确保防护性能良好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使用期限;
29.1.8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由项目部质安部签发《劳保领用单》,并填写劳保卡,然后领用人凭材料领用单到仓库保管员处领取,保管员凭材料领用单发放。保管员要定期盘点,保持帐、卡、物相符;
29.1.9劳保防护用品主要是用于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不是福利待遇,其费用按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29.1.10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根据施工使用标准而定的,因此不许将个人领用的劳保防护用品赠送给亲友、转卖或改作其它使用。否则要求本人限期追回劳保防护用品,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200元罚款;
29.1.11职工非正常调出本项目部,首先要到质安部办理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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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按劳保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年限规定执行,领用时间未超过发放期限二分之一时间者,交还劳保用品(新的)或交还采购单价的50%--80%现金;
29.1.12员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由质安部部负责人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的发放情况,签发劳保品扣款通知单,质安部将扣款通知单与劳保卡同时交到工区劳财部,劳财部出具收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将随本人工资关系转送其所去单位;
29.1.13工人改变工种,按改变后的工种劳保发放标准,补发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9.1.14临时借调局内人员,凡登在个人卡上的如;工作服、劳保鞋等用品,仍由原所在单位发给,一般的劳保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洗涤用品等由借调单位发给;
29.1.15职工脱离生产岗位,如工伤、病、产假、脱产学习期间,应按离岗实际时间延长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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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30.1根据水电七局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局安监〔2011〕1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职业健康危害和防治职业病害,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0.2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从事本单位施工生产活动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引发的符合国家职业病分类的疾病。
30.3 职业病的确认必须经过地方职业病专门的诊疗机构检查确认。
30.4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0.5按照工程局一体化管理手册规定的程序,在施工现场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措施和预案,防止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30.6工程项目存有职业危害施工工序、作业岗位的,应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30.7下列工程施工和作业岗位应满足如下防治要求: 30.7.1钢管安装、密闭环境作业应采取通风、补氧措施; 30.7.2防腐、喷涂、焊接作业应采取局部排风、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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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高温、高频、探伤作业应采取防暑、屏蔽、隔离措施; 30.7.4低温、冷水或高寒作业应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30.7.5强噪音、振动作业,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30.7.6上述作业还应根据作业接触有害因素或物质的性质和危害途径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
30.8 应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选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施工材料,消除和降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
30.9 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它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应事先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督促其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
30.10 应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0.11 应按职业危害防治法规的要求和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30.12 质安部负责项目部职业健康身体检查,并组织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医学观察,建立和保存诊治医疗档案。
30.13 质安部负责施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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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30.14工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有关方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督促解决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问题。
30.15 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员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单位还应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0.16 当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发现有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并立即向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控制事故现场,救治受害人员。
30.17对已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其诊断治疗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30.18经地方职业病诊疗机构确诊已患有职业病的人员,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调离危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定期安排患病人员进行治疗、康复和健康检查。
30.19 已定诊为职业病的人员,项目部应按照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履行工伤认定手续,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30.20 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应记录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物质的名称和接触时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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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6一般防护用品,如按发放标准发放数量不够用的情况下,由个人或施工班组自己承担。特殊情况有需要先由施工班组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另行考虑解决;
30.1.17劳保防护用品,职工个人由于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按使用年限规定,根据已使用时间长短进行折价赔偿;
赔偿金额=(1-实际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单价查和处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章 环境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电七局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安监〔2011〕1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1.1环境管理方针:
依法管理、强化预防、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31.2环境管理控制目标及指标:
31.2.1环境管理目标:要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环保标准规定要求; 31.2.2控制指标:
31.2.2.1不发生由环境因素引起的事故、事件; 31.2.2.2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31.2.2.3对工作场所尘、毒、噪环境因素(源)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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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31.2.2.4工业垃圾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堆放弃渣;
31.2.2.5对化学品、放射源实行有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31.2.2.6对生产生活废水进行规划管理,不污染河域和环境; 31.2.2.7在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范围内施工,不发生施工设计规定以外的破坏环境保护性质的施工行为;
31.2.2.8全面全方位开展文明施工活动,积极争取文明施工样板工程。
31.3废污水处理控制
31.3.1控制目标及指标: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排放标准,并持续达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及以上标准,即:化学需养量≤100mg/L,动植物油≤10mg/L,悬浮物≤70mg/L,色度≤70倍,6≤PH值≤8.5);
31.3.2控制方法:(1)每个食堂设隔油池;(2)每个现场设化粪池、沉沙池、沉淀池;(3)对日常运行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和维护隔油池或滤油池、化粪池、沉沙池、沉淀池,防止因意外情况或管理不善导致的超标排放;(4)每年对至少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一次废水排放指标监测;(5)每月对排放的废水PH值进行内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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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噪音控制
31.4.1控制目标及指标: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排放标准,并持续达标。施工场地噪音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GB12523-09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的规定。结构厂施工(附近无居民居住),昼夜场界噪音≤70分贝,夜间场界噪音≤55分贝;金属加工/制作,昼间场界噪音≤65分贝,夜间场界噪音≤55分贝。
31.4.2控制方法:(1)加强对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减少噪音;(2)合理布置机械设备和合理安排设备运行;(3)每年至少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一次噪音排放指标监测;(4)工区每季度组织对噪音排放进行一次内部监测。
31.5粉尘/废气污染控制
31.5.1控制目标及指标:减少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排放标准。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相应的要求,即:空气中的颗粒物≤1.0mg/m3电焊烟尘≤4.0mg/m3等。
31.5.2控制方法:(1)施工场所定期进行清洁卫生、撤水降尘;(2)设置车辆冲洗场所、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3)每年至少委托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一次粉尘排放指标监测;(4)现场食堂采用环保型燃料。
31.6废弃物控制
31.6.1控制目标及指标: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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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统一收集、处理;可回收废弃物统一收集处理;
31.6.2控制方法:(1)加强成本控制,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减少浪费和废弃物排放;(2)设置分类垃圾箱(桶)或分区域存放废弃物;(3)可回收废弃物,由工区机关部门、交回收单位处理;(4)不可回收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由工区机关部门统一交付于当地市政县环保局或建设单位环保处处理;(5)日常进行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废弃物。
31.7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控制 工区无危险化学品材料。 31.8产品中的环境因素控制
31.8.1控制目标和指标:产品中的环境因素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1.8.2控制方法:(1)采购合同或协议中,或者在与供方的沟通中,明确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2)查验出厂检验报告中的环境因素指标;(3)必要时,对采购产品的环境因素的指标进场复试;(4)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委托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31.8.3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管理,对环境因素及时认真识别、评价,及时确定重要环境因素项目,形成环境因素评价记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有针对性的制订好专项控制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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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根据环境控制管理职责,对所控制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地自监测检查,施工部位的环境效果每年应定期由当地环境监控机构进行监测,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改进。环境检查监测所形成的记录应纳入环境管理台帐,并妥善保管。
31.8.5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时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及时报告分局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并严格按照《事故、事件控制与处理程序》执行。
31.8.6严格按照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环境管理工作程序执行,加强环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目标控制、指标分解、层层落实、严格控制,做到环境管理依法进行。
第三十二章 合同工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将项目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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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合同工指雇用1年以上(含1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临时工是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季节性用工。
本规定只适用本工区内部的合同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2.1录用
32.1.1 工区各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确需使用合同工或临时工的,用人单位首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工区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工区劳资部与合同工、临时工本人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1.2 凡工区招用的成建制民工施工队要有以下资质:包括营业证书、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及法人委托书、安全认可证、施工简历和近年来的安全施工记录等,否则禁止招用。
32.1.3 严禁各用人单位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录用合同工、临时工。对零星用工,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程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对私自录用合同工、临时工的,对用人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并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32.1.4符合项目部招用条件的合同工、临时工进场前必须进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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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签订合同时,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体检合格证明,对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录用。
32.1.5 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 32.2使用与管理
32.2.1 合同工、临时工应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对所有合同工、临时工都进行登记造册管理,报质量安全部备案。
32,2,2凡符合招用条件的合同工、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前由项目部质量安全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允许上岗。
32.2.3 各班组在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前首先应进行“三工”教育,然后再根据其所干的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知识学习,要求在施工中有人带着干。
32.2.4 对经常发生事故、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责任心不强的人和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应再次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工资待遇酌情减少或停发,对于屡教不改者应终止合同。
32.2.5合同工、临时工在施工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用工合同安全责任。
32.2.6 禁止临时工从事危险作业及特殊工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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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7 将合同工、临时工的管理纳入对各用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考核范围。
32.2.8 对于在施工危险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在工作前由工程部及用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措施详细交底,并要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施工。 32.3工伤保险
32.3.1 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各用工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2.3.2 合同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按四川省(97)5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当地有关劳动保险政策和项目经理部《工伤管理规定》实施。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按合同规定支付。
32.3.3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区。
32.3.4 本规定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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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工作票制度
3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 33.2 第一种工作票填写范围: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或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工作,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均需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33.3 第二种工作票填写范围:工作人员远离带电部分或在人体与带电部分间隔合格的、有可靠的遮拦距离时,保证人身确无接触及带电部分的危险。
33.4 除运行值班人员以外的一切电气工作人员,采用任何工具在高压侧直接或做任何带电测试的工作的工作也必须填写第二种工作票。
33.5 其他工作也可通过口头或电话命令。
33.6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天提交项目部相关部门审核。 33.7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工作的当天预先交个值班人员。 33.8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填写。必须经过审核、审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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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十 高处作业工程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在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4.1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注意以下的要求:
34.1.1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34.1.2登高架设作业(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34.1.3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34.1.4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不穿带钉易滑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一不准违章作业;二不准工作前和工作时间内喝酒;三不准在不安全的位置上休息;四不准随意往下面扔东西;五严重睡眠不足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六不准打赌斗气;七不准乱动机械、消防及危险用品用具;八不准违反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用品、用具;九不准在高处作业区域追逐打闹;十不准随意拆卸、损坏安全用品、用具及设施。
34.1.5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装袋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应放好、放牢,施工区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必要时要捆好。
34.1.6施工人员要坚持每天下班前清扫制度,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4.1.7吊装施工危险区域,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禁止行人通过和在起吊物件下逗留。
34.1.8夜间高处作业必须配备充足的照明。
34.1.9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规定,并要与施工进度保持同步。如果不能与进度同步再好的安全设施也无济于事。 34.1.10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立体交叉作业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无措施严禁同时进行施工。
34.1.11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发现安全设施有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4.1.12在高处吊装施工时,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遇有暴雨,6级及以上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露天作业,并做好吊装构件、机械等稳固工作。
34.1.13盛夏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34.1.14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悬空高处作业所用的索具、吊笼、吊篮、平台等设备设施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验后方可使
用。无可靠的防护措施绝不能施工。特别在特定的,较难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项目,更要创造条件保证安全防护措施的可靠性。在特殊施工环境安全带没有地方挂,这时更需要想办法使防护用品有处挂,并要安全可靠。
34.1.15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必须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加以清理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可能坠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34.1.16实现现场交接班制度,前班工作人员要向后班工作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项,防止盲目作业发生事故。 34.1.17认真克服管理性违章。
34.2有关高处作业的施工中应注意以下防护措施: 34.2.1“三宝”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必须按标准佩戴好安全帽。 2)凡在高处作业或悬空作业,必须系挂好符合标准和作业要求的安全带。
3)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挂安全网,凡无外脚手架做为防护的施工,必须在第一层或离地高度4m处设一道固定安全网。
34.2.2预留口、“临边”防护
较大的预留口,应在口的边缘处设防护围栏,高度1.2m,并将预留口用大网封严;一般1m见方或直径在1m以下的预留口,可用钢筋焊接钢筋网固定在预留口上,网目边长以8cm这宜,也可以在口的上面满铺木方或用有安全标志的盖板盖严;临边的一面要有防护措施,须设置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34.2.3攀登作业的防护
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所有各类人员的上下都必须在规定的通道行走,不允许利用臂架或脚手架杆件与施工设备进行攀登。攀登时,不管使用哪一类和形式的梯子,都应事先按有关标准加以检查和验收。 34.2.4悬空作业的防护
进行构件吊装、钢筋绑扎及砼浇筑等悬空作业时,所用的索悬脚手板、吊盘、吊笼、平台等设备及工具,应为经过试验鉴定的合格品。 34.2.5作业的防护
施工现场支模、拆模、拆脚手架上下不同层次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交叉作业,上下立体式交叉作业极易造成坠物伤人,因此,上下不同层次之间,首先在前后、左右方向必须有一段横向的安全隔离距离,此距离应该大于可能的坠落半径。如果不能达到此安全隔离距离,就应该设备能防止坠落物伤害下方人员的防护层,即主要张拉安全网,要根据负载高度来选择平网的宽度,安全网上所有的绳节或节点,
必须固定。
34.2.6作业警示、监护
在高处作业范围以及高处落物的伤害范围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范围和落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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