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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论文

来源:东饰资讯网


针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讨论

摘 要:通过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现状的分析,介绍了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对策及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设监理体制。

关键词:混合监理模式 监理误区 解决措施建议 引言

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得以最优实现。随着国家建设领域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立法的逐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一项法定的基本制度。1988年我国开始试点实施建设监理制度,20多年以来,通过不断试点、总结和推广,我国建设监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的监理制度从开始建立就存在诸多的弊端,没有形成真正社会化的监理模式。在此对我国监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 当前监理工作认识上和操作上的误区 1.1 监理工作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

监理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项目马上开

始实施,造成监理人员边监理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进行细致深入的了解,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监理工作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

目前监理工作的重点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进度、投资和合同管理则直接由业主管理。实际上工程监理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两大管理(合同、信息)和一大协调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很难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 1.3 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1.4 以监带管现象严重

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而非承包商的质检员。 1.5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一个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好坏以及能否如期实现,不仅仅依靠监理的工作。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配合,以及三方能否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都直接影响项目的顺利开展。 1.6 施工安全事故与监理无关

以前大多数监理人员认为施工单位是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所以安全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完全负责,与监理没有关系。《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随着国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要求,现阶段的监理工作已由以前的“三控”,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发展为“四控”,即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1.7 监理队伍稳定性差

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降低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埠工程采用就地招聘,项目结束后监理机构解散,造成了监理队伍不稳定,不利于监理经验的积累和监理单位的发展壮大。 1.8 监理工作重在过程控制

目前大多数监理把工作重点放在事中和事后控制上,事前控制能力不足,这违反了监理的职能要求。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缺陷一旦形成,轻则返工影响工期,重则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影响使用。因此要加强监理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着重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同时加强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查制度。

1.9 工程监理中计量与支付脱节

主要表现在工程计量后,工程款的支付不需监理工程师开付中期支付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开了中期支付证书后,业主并未按支付证书的数目和支付的时间进行支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2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出现及其利弊

由于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监理制度未能充分开展,加

之社会监理本身存在诸多不足,近年来混合型监理模式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它的出现解决了以往监理模式的不足,但

也存在若干弊端。混合型监理模式是业主与社会监理单位进行共同管理的模式,其表现形式为业主自行建立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一般附属于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而分管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则由社会监理组建。驻地监理服从项目指挥部和建设方派驻的业主代表的管理,监理方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推行监理制度的初级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与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商对其接受和信任程度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混合型监理模式,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和适当的支持,可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此外,业主代表在施工现场,也保证了建设三方信息沟通的顺畅性和及时性。但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出来:一是与现行法规不符,建筑法明确了建设监理的独立性地位;二是不利于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不能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四控两管一协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四是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社会监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实行独立、

公正的建设监理制度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和有效途径。而混合模式不利于建设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为三元主体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3 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使建设工程监理向一个更高层次发展。 3.1 明确监理职责,使其独立行使权力

业主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宏观调控,保留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如重大工程变更、停工、返工、合同变更等),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社会监理单位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责任,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

3.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在选择监理单位时,首先应确保社会监理单位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取消挂靠、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现象。其次对中标单位的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进行审核。同时保证监理单位要有较强的检测手段,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3 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有若干监理单位竞相投标,当前监理市场最突出的就是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承揽工程,给监理操作留下了隐患。因此要制定合理的监理取费标准,这是规范

监理的基础。

3.4 加强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外地监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择优录取。保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对监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公司对总监、总监对驻地、驻地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业主和承包方对监理的信任度。 4 结束语

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上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以使建设工程监理向更高的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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