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协办 本栏贵编一曾雪敏法律信箱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可适用于哪 些项目?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我想了解一下哪些项目可 PPP项目的具体操作模式是怎样的? 编辑同志: 我之前了解到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企业合作进行投资建 设,但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模式是怎样的呢? 广州金先生 金先生: 以采用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不是所有基础建设 项目都可以采用这种模式? 深圳罗先生: 罗先生 具有融资性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运作机 制为: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PPP主管机构确定项目,制定项目 的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通过市场竞争引入社会资本,并与政 府相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订PPP协议,独自或合作共建新的 项目公司承担PP睫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工作,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 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 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业性 质及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市政设施项目:包括 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 等;(2)交通设施项目: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 通等;(3)公共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教育、旅游、教 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 负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及质量监督。 另外,具有融资性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常见交易模式为以下几种:(1)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 育培训、健康养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水利、资源 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 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 模式,政府授予特许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 融资建设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产品并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运 营。特许经营权期满,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产品无偿移交给 政府。(2)BOO(建设一拥有一运营)模式,特许公司根据 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建设并经营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但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社会资本如何参与PPP项目建设?项目的收入 来源是什么? 编辑同志: 我们作为社会资本一方,请问政府是如何确定项目合作 方的?项目的收入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拨款? (3)BTO(建设一移交一运营),特许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 完工后,基础设施即成为政府财产,特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享 有运营权。(4)TOT(转让一经营一移交),政府投资建设 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政府 回收资金可用于新项目建设,并最终拥有项目所有权,适用于 已建成的公共事业设施。总而言之,ppps ̄目没有固定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可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及项目选择不同的合作 方式。■ (陈广鹏郑俊祺) 惠州黄先生 黄先生: 关于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 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 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特许经营项 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 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关于PPP项目的盈利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经营性项目:其盈利模式为使用者付费,特点为具有 明确的收费基础和标准,且社会资本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 投资成本;(2)准经营性项目:其盈利模式为使用者付费 和政府补贴并存,特点为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运营成 本、由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3)非经营性项目:其 盈利模式为政府付费,主要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 等市场化模式项目。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