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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制度

来源:东饰资讯网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千黄高速公路工程QHTJ-04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分类 (一)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 (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包括: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数,人员素质与工程规模相匹配。

3、安全管理人员持“三类人员”考核培训合格证上岗,进场“三类人员”资格、实际岗位与合同文件或变更文件对应。

4、制定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计划,已进场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或检验证明及报验计划齐全。

5、已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与相应工作对应。 6、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且经监理审批。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计划报批情况 8、主要施工风险已辨识评估,并制定预控措施。 9、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批情况。

(二)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包括: 1、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 2、特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3、特种设备检测情况 4、其他设备验收情况 5、施工人员岗前教育情况 6、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临时用电设置情况 9、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作,对安全生产条件自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相关部门整改,整改达到要求方可向总监办申报。

第六条 项目部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须经指挥部审批后方可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须经总监办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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