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
(修)订程序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
下简称制度和规程),是指公司安环部按照职能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文件。
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制定、起草、审核、批准、发布、解释、修订、废止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遵循法规统一、
依照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和公开、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切实保障各部门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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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五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完整说明完成本岗位工作任
务的具体做法,保证涉及到的所有岗位均有相应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明确适用范围、岗位工作职
责、权力和义务、岗位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岗位工作程序(包括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
第七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体现职能部门
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应当体现管理要求,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管理工作的执行力。
第九条 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已经
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公司
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负责组织制订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予以签发批准。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程序包括制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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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计划、起草、合规
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
职权时,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以安环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章 制定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当包括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相抵触;
(三) 贯彻民主集中、公开发布原则; (四) 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实际出发; (五) 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
第十六条 安环部每年要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
订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计划前,应当组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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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进行论证:
(一)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必要性; (二)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依据; (三)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法性;
(四)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后的效果预测; (五) 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解决的问题; (六) 其它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制定操作规程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
投用前,安环部要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同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安环部负责起草.起草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并对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制度”、“细则”、“规程\"等。
第二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内容需
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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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核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文件草案.主要进行合规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核,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未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确认的送审稿,不得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审核应当从以下
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领导对初次报送的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文件草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草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分管安全领导可以缓办或将其退回安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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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不充分,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安环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分管安全领导应当对经其审核的文件草案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通过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的,安环部据此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审议请求。
第二十九条 安环部报请公司审议的,应当由起草负责人
签署意见;规范性文件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这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五章 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安环部起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根据
实际需要收集有关资料,并广泛听取其它部门以及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公开通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专题会议等形式。
采取座谈会、专题会议征求意见的,应当对征求的意见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其它部门职责或
者与其它部门职责相关的,安环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安环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环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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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安环部对征求的意见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意
见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安环部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公司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章 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稿经审查通过后,由
安环部提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公司
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在
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所有相关岗位。未经公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
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七章 解释、评审、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
环部。但是,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解释方法应当以文义解释为主.任何解释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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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授权部门解释的,有关部门的解释经分管安
全领导审核后,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条
解释应当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情况
紧急,必须迅速通过解释予以处理的,可以先由有关部门先行解释并作出处理,但必须同时将有关解释、理由和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补办审议、签发、公布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经公布的解释,与被解释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解释:
(一)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的;
(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三)其它需要解释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安环部认为具备解释条件的,可以提出解释
草案;其他部门认为具备解释条件,要求解释的,由安环部研究决定是否报请公司领导制定解释。
第四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情
况发生变化,安环部应当根据需要将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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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2年评审
和修订一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安环部可以报请公司领导进行评审、修订和
废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报请评审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当提出评审、修订意见;其他部门认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具有应当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的其他情形,要求评审、修订和废止的,由安环部研究是否报请公司领导作出评审、修订和废止的决定。
评审、修订和废止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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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性要求。
第四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部分条文被修订的,
必须公布新的文本,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第四十八条 安环部应当跟踪了解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实施情况。对于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安环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安环部负责组织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定期汇编工作,汇编后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定期发放到相关岗位,保证各部门(岗位)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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