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在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能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场监管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监发1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市场监管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监发129号)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1.4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以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在市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兼任办公室主任。2.1.1指挥部的组成及成员单位:总指挥:市分管副副总指挥:市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成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宣传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消防救援支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分院,相关特种设备维保单位。2.1.2指挥部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市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3)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组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2.1.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传达上级机关及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及时与成员单位沟通有关应急救援信息。(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3)负责向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4)建立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5)受指挥部委托开展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和事发企事业单位:协助指挥部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2)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发布与新闻媒体采访工作,做好事故宣传报道,加强事故监控与引导。(3)市: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警戒、周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4)市民政局:负责对事故伤亡导致生活贫困的家庭,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工伤伤亡人员的救治和赔付工作,参加善后处置工作。(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监控和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等)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9)市卫健委:负责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医疗保障,组织对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1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应急管理部门以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为依托,组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1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1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应急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化品的消洗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分院:负责事故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15)相关特种设备维保单位: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教育、工信、住建、商务和投资促进、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分管行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2.3技术专家组专家组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应急管理等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专业技术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1)对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2)对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指导。(3)参与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4)参与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预警预防机制3.1预防3.1.1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探索建立特种设备危险场所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落实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3.1.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针对性强的企业内部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依法组织1次以上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演练。3.2监测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并定期将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事故分析预测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部。3.3预警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三)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四章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险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1
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和市场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县(市、区)级、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逐级上报。县级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及险情时,按照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4.2基本响应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抢救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当地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先行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特种设备及事故类别、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社会动员。当地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4.3应急决策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指挥部。指挥部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应在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1)对事发地县(市、区)提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县(市、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逐级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3)派出工作组、技术专家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4)指挥部负责同志赴事发地现场指挥。(5)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指令。(6)落实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4指挥协调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5)向市、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4.5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4.5.1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4.5.2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4.5.3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4.5.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事故波及范围和区域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事故波及的范围和区域。4.5.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4.5.6事故现场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后处理技术措施建议。4.6现场安全防护4.6.1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4.6.2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下达人员疏散指令。4.7社会力量动员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4.8新闻舆情报道根据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向社会进行新闻、舆情报道工作。4.9应急结束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灾害及环境影响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1.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租用场地,所发生费用由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或事发地负责协调解决。5.1.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5.1.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活动。5.2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开展相关调查、陪付等工作。5.3事故调查应急结束后,进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5.4应急总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第六章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施,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6.2装备保障针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6.3队伍保障、消防、医疗卫生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由所在地安委会负责统一协调。同时要加强以企业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落实企业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主体责任。6.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急救,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6.5治安保障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6.6技术保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相关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6.7宣传、培训和演练6.7.1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6.7.2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人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第七章附则7.1奖励与责任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和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7.2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每两年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自治区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