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 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酒库周围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动火原则
3.2.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2.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2.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2.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2.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3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3.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生产中心和动火单位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生产中心领取。
3.3.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3.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生产中心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3.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3.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a.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4动火注意事项
3.4.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
种。
3.4.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4.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4.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4.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5动火安全措施
3.5.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5.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5.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5.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5.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5.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5.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5.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5.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外方可下班。 3.6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6.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6.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6.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6.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6.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6.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 附则
4.1本办法由生产中心负责解释。 4.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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