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本奖项)由中国建筑学会设立,旨在奖励在建筑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建筑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为维护奖项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成立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评审委员会,负责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科研成果的组织申报、初评和推荐,并报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平。
第三条 本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成果为建筑经济领域中的相关理论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重大项目建设实践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优秀成果,包括:
(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在建筑经济所属领域项目管理、工程经济、工程造价、工程法律、房地产研究等专业或学科基础研究、专题研究、教学研究等方面有新突破或新贡献,或在相关学科交叉领域取得新发现,丰富和发展相关学科理论的。
(二)属建筑经济范畴或领域,研究、研发、开发的具有引领和带动该领域(或相关领
域)生产力发展,能为行业或社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工艺、软件、产品、信息平台等。
(三)成果的推广应用。对项目管理、工程实践、工程造价、工程标准与信息化、建筑节能、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方面研究成果作推广应用与前瞻践行,并经实践检验具有经济价值和推广价值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项的领导机构。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评审委员会是本奖项建筑经济领域科技成果初评和推荐的归口机构。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评审委员会由我国建筑经济领域知名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评审委员会按照《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实施细则》对项目成果进行初评,然后根据初评结果向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获奖项目及获奖级别推荐。
第四章 申报、推荐及评审
第七条 本奖项申报主体应是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理事、专业委员所在单位和理事、专业委员个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实践”申报主体可以是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一)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审理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为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时其所在单位提供项目证明。
第八条 申报本奖项需填写《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成果研究报告;
(二)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专利证书;
(三)用户使用情况,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报书一式三份,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成果一份装订成册。
第九条 中国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建筑经济领域)评审委员会接收申报的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8月15日。请严格按时间节点申报。
纸质申报材料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 中国建设科技集团4层408,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秘书处,邮编100120(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明“评奖材料”字样),同时将所有文件电子版发送至jzjjfhmsc@163.com。
第十条 奖项评审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最终获奖项目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公示。未获奖项目不公示,申报材料不退回。缓评项目一般情况下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秘书处书面或邮件通知申报人,待条件具备后转入后续年度评审。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获奖名单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中国建筑经济网、《建筑经济》杂志和相关媒体公布。中国建筑学会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同时遴选部分奖项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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