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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30

来源:东饰资讯网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09:00在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和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8337.041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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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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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承办律师: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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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锋

顾平宽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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