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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支部的决定

来源:东饰资讯网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新环停建[20xx]1号

  新宁县电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8MA4L24FD7B

  地 址:新宁县白沙镇xx村石板塘邮政编码:4227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锡良 联系电话:

  20xx年4月27日,接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民信访投拆,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于20xx年4月28日对你电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电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电站建设项目于20xx年8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始动工建设,后因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停工建设,于20xx年又恢复施工,中间停工20xx年,建设项目没有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你电站原来取得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并不能代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电站立项的批复》(新计发[20xx]144号),建设地点为新宁县白沙镇xx村,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建设规模1000KW,总投资385.3万元。新宁县水利局关于《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新水发[20xx]15号)新宁县电站工程一厂房、二厂房分别座落于新宁县黄龙镇半边山村、白沙镇xx村境内,地处夫水一级支流、资水二级支流河,总装机1840KW,总投资2048.75万元, 因你电站建设项目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及社会影响较大,按要求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5月23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刘豪、李中亮等人会同黄龙镇政府主任科员李海英等人再次检查发现你电站仍在动工建设,我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根据你电站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监察大队分管领导、监察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定你电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1、新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宁县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电站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电站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你电站应于20xx年6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电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电站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宁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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