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装修:根据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及陈列规划,定制道具,对店铺或柜位进行全方位的装潢,并达到甲方的要求(拍成相片快递至甲方公司),费用由乙方负责。
4.2通讯: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详细的通讯地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传真,联系人,并提供专卖店与专柜的具体详细地址与联络电话。
4.3有效证明: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乙方经营地必须悬挂标示 品牌于明显位置。
4.4每星期 乙方应将上个星期的销售情况报表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了解市场信息销售动态。
4.5乙方销售须依照甲方商品之牌价为基准,不得更换或涂改甲方商品之标示牌标签。
4.6乙方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形式的销售渠道把有关品牌产品销售至其经营区以外的任何区域,如有违约,甲方保留权利终止此协议,不得异议。
4.7乙方经营特许专卖店时,绝对不能摆放及销售其他品牌之产品。如有违约,甲方保留权利终止此协议,不得异议。
4.8乙方经营特许专卖店时,必须顾及有关品牌商品及专卖店的形象及质素。若有作出损害商品及专卖店的形象及质素的行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罔顾不理,甲方保留权利终止协议,不得异议。
4.9如乙方拟替有关品牌产品作宣传及推广活动,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凡任何宣传用品(包括包装物料、标贴等)及推广媒介包括报刊、收音机、及电视广播、时装表演或展览会等,均需获得甲方书面批准才可采用;宣传活动所耗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确保有关商标不会加印于文具用品(包括名片、信封及信纸等)以作宣传用途。
4.10乙方有义务在该地区内维护甲方有关品牌产品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如在该地区有任何第三者损害甲方上述权益,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维护其权利。
4.11乙方只可销售由甲方提供的货品,未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从别处购入有关品牌同类商品在 店中出售,如有违约,甲方保留权利终止协议,不得异议。
4.12乙方有义务每半年向甲方报告有关品牌产品在该地区销售情况及用户意见;甲方可随时派员工到专卖店审查有关品牌商品的存货及经营状况,乙方应提供方便。
4.13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之营业,管理等商业机密资料予第三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14由于乙方未能按期付款所造成货品延期的,甲方即视为乙方认可该批货品发货有效期将延期至乙方款到之日,且不得退货(该批货取消换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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