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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饰资讯网

  答辩人(被告):余,男,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兴宁区路号X座X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

  就原告xx市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劳动争议一案,余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xx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公司的起诉。

  X公司x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x年8月15日止。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x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公司是x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高度怀疑X公司是在x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x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x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看到的却是:x年9月10日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x年12月及x年后,X公司都告知余说x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x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x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公司又告知余说余x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

  三、余于x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一方的事,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头上。

  四、由于X公司要降低余年薪,不支付余工资(自x年1月1日至x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劳动报酬),也未为余缴纳x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不得已于x年3月10日辞职。余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签订合同,余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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