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不违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但是《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合同免责效力的消极条款,如有以下情形,免责条款不成立: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5、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格式才是公平的
1.通过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一律无效。
2.对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免责或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对方一般性的财产责任、排除对方的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果法律和行规明确规定不能免责或责任的,免责或责任条款无效。
3.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免责条款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免责条款能否免除违约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据此,合同中有免责条款时,只要合同义务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可以依据免责条款免除其基于一般过失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一般过失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使合同的目的落空,又非合理分配风险所必须,那么免除这类一般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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