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饰资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连带债务当事人

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连带债务当事人

来源:东饰资讯网


合同纠纷中的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在选择起诉对象时享有自主权,不得干预。债权人对债权的转让必须具备处分权,连带债权人是否具备处分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民法典》规定了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应以债权人的选择为标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享有两个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起诉,也可以选择起诉侵权行为人。当然,也可以同时起诉合同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时,不应主动干预,也不能遗漏当事人为由,追加当事人。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一个债务人,应当把该债务人列为被告,不能要求债权人也要同时起诉另一个债务人,而把另一个债务人也列为被告。

债权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在保持内容的同意性的情况下,转移于第三人,称做债权让于。这里,债权人让于其债权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当然对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每一个债权当事人是否有对债权的处分权?假如,任意一个债权当事人都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他对债权的处分在很大程度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对债权的处分,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志,会有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发生,比如,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的那一部分也相应的免除,如果其他的债权人不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就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债权就不能完全得到实现,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结语

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享有选择起诉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人的权利。不应主动干预债权人的选择,并不得追加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前提是债权人有处分权。然而,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处分债权的权利是一个问题。如果每个债权人都有处分债权的权利,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愿。因此,法律追求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共有人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