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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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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实行“两对口”入学办法。即适龄儿童户籍在城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一致的按户籍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如能提供房产证(或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契税证)证件的按实际居住地所处区域安排就近入学;户籍非城区,房屋产权非直系父母(或监护人),随叔叔、伯伯居住,或者父母在城区务工、且租房的儿童,能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则由教育局统筹学位情况安排就近入学;如无有效的务工证明、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佐证材料,则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3.合理划片,免试就近的原则在深入调查摸底,掌握城区适龄儿童基数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城区学校服务辖区,切实保障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合理分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

(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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