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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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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是什么

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件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是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因此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它的特定性: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侵害主体确定,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雇主)。

2、侵权行为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劳动过程中,指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内。

3、受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受害主体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劳动关系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损害,其损害的结果也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物质损失不是单纯的财产损失,而是与劳动者受到侵权事实有直接联系的财物。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产等情况下获得赔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当地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加入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人们对投入工伤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领导对工伤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对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把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因工负伤或工作中得了职业病都有权得到救治,申请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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