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
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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