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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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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 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 态度恶劣,故意难群众的;

(四) 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 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 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 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 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 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 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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