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校工委和云南艺术学院、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促进我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现对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二、 坚持廉洁奉公,不准接受学生、学生亲属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教工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等方面以权谋私。
四、 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等工作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妨碍或影响招生、录取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 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规定和财经法规,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占有学院公共财物;
(二) 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私设"小金库";
(三) 不按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 在学院公务管理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学院资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
(二) 个人插手学院物资、配套设备采购活动;
(三) 利用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娱乐和健身活动。
八、 对配偶、子女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其分管范围内为配偶、子女承揽物资设备供应,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 为配偶、子女在干部任免、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历学位授予、评优评先、招生录取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 为配偶、子女出国学习、考察谋求便利条件;
(四) 用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等费用。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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