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上诉费收取标准与民事一审案件受理费是一样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主要是依据是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收取方式如下:
1、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是上诉人如果向原审提交上诉状,则向原审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上诉人直接向二审上诉的,可向二审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上诉人在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4、上诉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计算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上诉,由上诉人在向原审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应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直接向二审上诉的,可向二审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二审依法将上诉状发交原审的同时,应责成原审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上诉期,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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