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名、捺指印。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讯问人未被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证人未被人身自由的,可以在其工作地点、住所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到证人提出的地点或者调查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因保密需要,不适合在采取留置措施前向机关告知留置对象姓名的,可以作出说明,进行保密处理。
需要提请异地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留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俗,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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