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修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修改时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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