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应开具普通。销售金额/(1+4%)*4%*50%。销售额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应开具普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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