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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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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 收条 件。

法律客观: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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