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专用。销货方开具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销货方把整本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又称“鸳鸯票”。将的记账联、抵扣联、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 六是“代开”。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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