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软件开发企业的优惠如下: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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