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的通知》 一、软件产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即征即退。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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