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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虚假陈述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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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虚假陈述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协议,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风险程度或者错误地确定了风险程度,那么该保险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此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二)提供有关合同的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不当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投保人在签署交通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交通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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