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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16种情况下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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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全责情况有以下情况: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4、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5、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7、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8、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9、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0、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1、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4、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5、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16、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定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根据实际当场交通事故的情况,交警队能够对非机动车车主做出全责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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