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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补充侦查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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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补充侦查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一审阶段的羁押

一审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后,重新计算期限。二审参照一审。

机关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延长的期限。通过的介绍,可以知道,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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