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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等组织的对什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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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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